核心提示:财政部等三部门8月17日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财政金融协同促内需政策有关工作的通知》(财金〔2026〕71号);将符合条件的中小微民营企业新发放流动资金贷款纳入贴息范围;中央财政按贷款本金给予年化1个百分点、期限不超过2年的贴息支持;单户企业在单家银行可享受的中小微企业贷款贴息规模上限由每年5000万元提高至7500万元;政策自2026年8月1日起施行。
2026年8月17日,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财政金融协同促内需政策有关工作的通知》(财金〔2026〕71号),对财政金融协同促内需一揽子政策进行优化升级。该通知自2026年8月1日起施行,旨在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扩大内需的决策部署,激发民间投资活力,促进居民消费回升。
财金〔2026〕71号主要作出三方面调整。一是扩大贴息范围,将符合条件的中小微民营企业新发放流动资金贷款纳入中小微企业贷款贴息政策支持范围,中央财政按照流动资金贷款本金给予年化1个百分点、期限不超过2年的贴息支持;同时,将信用卡专项分期、消费分期、预借现金分期等新发生信用卡各类分期业务纳入个人消费贷款财政贴息政策支持范围。二是增加经办机构,将中小微企业贷款贴息政策、服务业经营主体贷款贴息政策经办机构范围扩大至21家全国性银行,以及金融监管评级3A及以上的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民营银行、外资银行。三是适当提高额度,单户企业在单家银行可享受中小微企业贷款贴息的贷款规模上限由每年5000万元提高至7500万元,服务业经营主体贷款贴息规模上限由每年1000万元提高至2000万元,个人年度累计贴息上限由3000元提高至5000元。
这一政策对政府采购供应链上下游企业具有直接利好。中小微民营企业是政府采购市场的重要供应商群体,流动资金贷款贴息扩围后,企业中标后的原材料采购、人工工资、物流费用等日常周转资金成本将明显下降。与此同时,经办机构扩围和额度提高意味着政策触达面更广、单户可获支持更大,有助于缓解中小微供应商因账期长、回款慢导致的现金流压力。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邮储银行、交通银行六大国有商业银行已先后发布公告,明确贴息政策落地细则,并对8月1日至公告发布前已发放的符合条件的贷款进行追溯报送,无需企业额外操作。
中小微供应商和民营企业应做好三件事。一是主动对接经办银行,了解流动资金贷款贴息的具体申请条件和办理流程,优先选择已发布贴息政策执行方案的银行机构。二是在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后,及时整理合同、中标通知书、贷款合同等材料,配合银行完成贴息资格审核。三是理性评估贴息后的综合融资成本,避免为追求贴息而过度负债;同时注意防范以“代办贴息”为名的诈骗行为,银行明确不会委托任何第三方办理贴息业务,也不收取任何费用。
适用主体:中小微民营企业、政府采购供应商、银行业金融机构、财政部门、地方金融监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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