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山东省财政厅印发鲁财采〔2026〕1号文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履约保证金中小企业不超2%、支持非现金形式;中小企业预付款比例提高至40%以上;升级"政采贷"线上融资平台给予利率优惠快速审批;收到发票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支付。
近日,山东省财政厅印发《关于进一步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激发市场活力的通知》(鲁财采〔2026〕1号),围绕优化采购流程、降低交易成本、强化政策引导、完善治理方式四个方面推出一揽子举措,其中涉及中小企业资金负担与融资支持的条款尤为密集,为全国供应商参与山东政府采购市场释放了明确利好信号。
在减轻资金占用方面,《通知》明确:不得违规收取无依据保证金,不得将履约保证金转为质量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收取比例原则上不超过合同金额的5%,对中小企业不超过2%;支持企业以支票、汇票、本票、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交。在资金支付方面,采购人与中标供应商应于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签订合同,并自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完成公告备案;满足支付条件的,原则上应在收到发票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支付;预付款方面,鼓励向具备条件的供应商支付不低于合同金额30%的预付款,中小企业比例适当提高至40%以上,并探索对信用良好供应商实行"承诺验收+事后抽查"的简化模式。
最具融资价值的是"政采贷"条款。《通知》提出升级完善"政采贷"线上融资平台,强化与政府采购系统的数据共享,深化与金融机构合作,基于政府采购合同信用提供合同融资等全链条产品,并给予利率优惠和快速审批。这意味着中标中小企业的政府采购合同正在从"一纸订单"变成可即时质押变现的信用资产。此外,《通知》还要求全面清理以地域、所有制、企业规模设置的市场准入壁垒,落实中小企业采购份额预留制度,鼓励对小微企业报价给予规定比例的最高限扣减优惠,并将节能环保产品评审优惠细化为价格分、技术分各4%至8%的加分。
对供应商的实操建议有三:一是投标前核对采购文件的保证金、预付款条款是否落实鲁财采〔2026〕1号要求,对违规收取保证金、拖延付款等行为可依据《通知》向财政部门反映;二是中标后及时关注"政采贷"线上融资平台,凭政府采购合同申请信用融资,把40%预付款与合同贷款组合使用,最大化缓解垫资压力;三是把握发票开具与支付时限的对应关系,合同签订后2个工作日的公告备案、发票后10个工作日的付款节点均可作为催款依据,建议在合同中进一步书面明确。
适用主体:中小企业、小微企业、政府采购供应商、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银行及融资担保机构、采购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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