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上海市财政局印发《采购人履行政府采购主体责任指导规范》,11月1日起施行;共六章四十六条;覆盖预算编制、需求确定、采购组织、履约验收、资金支付各环节;严禁无预算超预算采购;不得违规设置供应商库;合同变更累计不得超原合同金额10%。
上海市财政局近日印发《上海市采购人履行政府采购主体责任指导规范》(以下简称《规范》),将于2026年11月1日起正式施行。《规范》共六章四十六条,围绕采购预算编制、采购需求确定、采购活动组织、履约验收和资金支付等关键环节,对采购人履行主体责任提出系统性要求,推动政府采购从"程序合规"向"物有所值"转变。
在内控管理方面,《规范》要求采购人完善政府采购活动内部控制制度,对预算编制、需求确定、方式选择、信息公开、合同签订履行等重点环节细化工作要求和制约措施,建立重要事项集体决策、合规审查、风险防控、监督纠错等管理机制,并明确内部政府采购归口管理部门和专职人员配备。在预算环节,《规范》强调贯彻厉行节约和过紧日子要求,政府采购预算"应编尽编",严禁无预算采购、超预算采购、擅自改变预算资金用途;在需求确定环节,要求采购人充分开展市场调查,以市场状况、历史成交信息等事实与数据支撑最高限价的确定,防止"闭门造车"。
《规范》对合同与履约环节的规定尤为具体:采购人不得向中标供应商提出任何不合理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不得对采购标的、数量、质量、价款、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方法等进行变更;合同变更增加金额累计不得超过原合同金额的10%。履约管理上,要求采购人跟踪项目负责人到岗履职、设备材料到位、分包合规及中小企业、绿色采购等政策落实情况,防范转包和违法分包。履约验收方面,《规范》衔接财库〔2016〕205号以及沪财采〔2024〕22号、沪财采〔2025〕10号等文件,要求明确验收标准、落实验收责任;技术复杂项目可委托代理机构或邀请其他供应商、第三方机构及专家参与验收。
在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方面,《规范》要求采购人平等对待各类经营主体,不得对中小企业、民营企业、外资企业、外地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不得违规设置备选库、名录库、资格库等供应商库。在"出口关"上,《规范》将履约验收和资金支付作为硬约束,明确采购人不得以机构变动、人员更替为由延迟付款。
实操建议:一是采购人应对照《规范》四十六条逐项自查内控制度,重点补齐集体决策、合规审查等机制短板;二是2026年11月1日起新启动的项目应按《规范》要求编制需求和合同文本,存量在执行项目注意合同变更10%的红线;三是代理机构应协助采购人完善履约验收方案,防范转包分包风险。
适用主体:各级预算单位、采购代理机构、政府采购供应商、财政监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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