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招标投标法修订草案6月23日首次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共6章79条;串通投标罚款上限从合同金额1%大幅提升至10%,从业人员可被终身禁止从业;强制要求公开招标计划、中标理由等关键信息;限制"最低价中标"适用范围,异常低价可被直接否决投标;与政府采购法同步修订,"两法并行修"进入人大审议通道。
2026年6月23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在北京举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修订草案)》首次提请审议。同日,《政府采购法修订草案》也同步进入一审程序。这是招标投标法自2000年施行以来近十年最重大的法律修订,标志着我国公共采购领域"两法并行修"正式进入立法快车道。
修订草案共6章79条,直指招投标领域长期存在的暗箱操作、串标围标、最低价中标乱象等顽疾。最引人注目的变化是处罚力度的大幅提升: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违规转让中标项目等违法行为,罚款标准从现行"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大幅提高至"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十以下"。以一个亿的工程项目计算,串标罚款上限从100万元飙升至1000万元。此外,修订草案首次引入从业人员禁业制度——对违法责任人可处"一定年限直至终身禁止从事招标投标活动"的处罚,将责任链条从企业延伸到个人。
在信息公开方面,修订草案新增多项强制公开要求,包括必须事前发布招标计划、事后公开中标结果及确定中标人的主要理由,招标投标资料保存期不少于15年,定标全过程记录可追溯。这些条款旨在从根本上压缩暗箱操作空间,让招投标活动真正在阳光下运行。在评标方法上,修订草案明确限制了"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适用范围,规定仅限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或招标人对其技术性能无特殊要求的项目。对可能影响合同履约的异常低价,投标人如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评标委员会应当直接否决其投标——这一条款为终结"饿死同行、累死自己、坑死业主"的低价恶性竞争提供了法律武器。
招标投标法与政府采购法长期存在监管重叠、规则冲突的问题,尤其在工程类政府采购项目上,到底适用哪部法律,实践中争议不断。2026年两法首次同步进入修订程序,为解决这一长期困扰行业的制度性难题创造了历史性契机。修订草案总则明确禁止以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经营规模等条件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并要求对招标投标领域的政策措施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和动态清理,"所有制歧视"的隐性壁垒有望被彻底打破。
对于投标企业和招标代理机构而言,此次修法带来深刻的合规变革。建议相关主体立即启动内部合规审查:一是升级投标管理制度,重点排查串标风险点和报价合理性分析流程;二是建立档案管理系统,确保投标资料按照至少15年的标准妥善保存;三是建立健全责任人合规培训机制,项目经理和企业负责人的个人从业风险显著上升;四是关注两法修订的协调衔接,尤其是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将同时受两法影响,投标策略需据此做出相应调整。
适用主体:建筑施工企业、货物和服务供应商、招标代理机构、评标专家、项目经理及企业负责人、各级招标投标监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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