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泰州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联合监管暂行办法》自2026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6月30日;构建"行政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数据赋能"全方位监管体系;实行"省级平台登记+市级平台补充"双重信息管理制度;建立"一项目一评价"跨部门联合检查机制,监管信息5个工作日内全网公开共享互认。
2026年7月1日,泰州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联合监管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6月30日。该《办法》由泰州市住建、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等多部门联合制定,旨在破解工程建设领域招标代理行业多部门监管壁垒、信息不互通、监管标准不统一等突出问题。
《办法》的核心创新在于建立跨部门协同监管机制。按照"行业分工、部门联动、数据赋能"的思路,市、市(区)各相关行业监管部门按法定职责分工开展协同监督、信息共享、结果互认。泰州市数据局专门负责招投标相关数据对接、共享及公开,构建一体化监管体系。这一设计有效解决了以往住建、交通、水利等部门各自为政、监管标准不一的问题。
在信息管理方面,《办法》实行"省级平台登记+市级平台补充"双重管理制度。招标代理机构须在江苏省工程建设数字化监管系统完成机构及从业人员基础信息登记,同时在泰州市监管平台补充完善企业、人员、项目等信息。代理机构对所有登记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信息变更需在10个工作日内及时更新。
针对违规行为处置,《办法》明确了两类标准。一是失信处罚行为: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违法违规被行政处罚、列入失信名单的,由行业监管部门依法公开相关记录。二是一般性不良行为:对不予行政处罚、未列入失信,但存在违规执业、扰乱市场秩序、影响招投标正常开展、违背诚信执业准则等四类行为,由行业监管部门予以全市通报。
在监督检查体系方面,《办法》建立了日常分行业专项检查与跨部门联合检查相结合的机制。针对跨行业、跨区域、情节复杂的违规问题,可启动跨部门联合检查。同时推行行业自律市场化评价,鼓励市招投标与造价管理协会依托联合监管信息开展代理机构市场化综合评价,支持招标人参考评价结果自主择优选择代理机构。
信息共享互认是《办法》的另一大亮点。行业监管部门的奖惩、处罚、失信认定、不良通报、检查记录及协会评价报告,需在结果出具或决定作出后5个工作日内录入市监管平台,同步推送至多官方平台公开。全市各监管部门实现资源共享、信息互认,并依托共享数据对代理机构实施差异化精准监管,落实守信激励、失信约束。
从全国趋势来看,招标代理机构监管正在从"单兵作战"走向"协同共治"。重庆于8月1日施行代理机构管理办法,山东于7月20日部署进一步加强监管工作。泰州的联合监管模式开创了地市级跨部门协同监管的先例,其"数据赋能"理念与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方向高度契合。建议招标代理机构重点关注双重信息登记要求、四类一般性不良行为边界以及5个工作日信息录入时限,确保合规运营。
适用主体: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公共资源交易监管部门、招标人、招投标行业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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