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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七部门印发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管理实施细则:10月1日起施行,信用评价全国统一规则

   2026-10-15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7单位38
核心提示:福建省发改委等7单位印发《福建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管理实施细则(试行)》;2026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明确代理合同约定、档案管理、注销移交等操作规范;依托在线监管平台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代理机构信用评价按全国统一公共信用评价规则实施。

核心提示:福建省发改委等7单位印发《福建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管理实施细则(试行)》;2026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明确代理合同约定、档案管理、注销移交等操作规范;依托在线监管平台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代理机构信用评价按全国统一公共信用评价规则实施。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7单位近日印发《福建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管理实施细则(试行)》,自2026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该细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国家关于招标代理机构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由省发改委、工信厅、住建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农业农村厅、海洋与渔业局、数据管理局共同负责解释,覆盖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活动的登记、执业、档案、监督全链条。

细则对招标代理机构的日常执业提出了多项可操作的具体要求。在合同与档案管理方面,招标人需要代理机构另行管理档案资料的,应当在代理合同中明确约定由招标代理机构管理档案内容、管理期限、管理费用;代理机构注销的,应当在注销登记手续办理完毕之前向招标人移交招标投标资料,设立登记所在地为福建省内的须在住建政务服务系统撤销登记。在监督管理方面,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代理机构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有权按项目管理权限向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反映;发现代理机构登记虚假信息的,可向设立登记所在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反映。各级行政监督部门应依托在线监管平台,运用"双随机、一公开"方式对招标代理活动进行抽查检查,依法查处代理机构违法行为,处理结果通过指定媒体及在线监管平台集中统一公示。

细则中最具全国意义的一条,是对信用评价规则的规定:对代理机构开展信用评价,按照国务院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确定的本行业全国统一的公共信用评价规则组织实施;评价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平等对待不同地区、所有制形式的代理机构,不得有区别对待不同地区或所有制形式的经营主体、或没有法定依据以评价结果限制招标人选择代理机构自主权等行为。这一条款直接呼应了国家破除地方保护、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要求——信用评价不能成为变相的市场准入壁垒。细则同时要求省公共资源交易电子公共服务平台、在线监管平台积极对接国家招标投标电子化数字化智能化监管网络,完善代理机构信息公示版块,提升对代理机构的数字化智慧监管水平。

对招标代理机构而言,细则是合规经营的"操作手册",也是优胜劣汰的"指挥棒"。建议代理机构从四方面着手应对:一是对照细则逐项梳理档案管理制度,规范代理合同中档案管理条款的约定,避免注销移交环节出现合规瑕疵;二是确保登记信息真实准确,虚假登记不仅面临反映查处,更会直接损害机构信用记录;三是关注信用评价结果在抽查比例、市场选择中的实际运用,将信用维护纳入机构日常管理;四是重庆渝中区等地已按信用等级差异化确定代理机构抽查比例(D级抽取20%以上),信用等级越高、受检压力越小的趋势明确,福建代理机构应尽早适应这一监管逻辑。

适用主体: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人、工程建设领域行政监督部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营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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