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天津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执业行为的指导意见》;文件成文日期为2026年7月22日,旨在解决代理机构专业化不足、内控机制不健全、风险防控不到位等突出问题;要求代理机构围绕委托代理、文件编制、采购程序、政策落实、费用收取、质疑答复等重点环节加强管理;按照“分事行权、分岗设权、分级授权、定期轮岗”原则建立内部管控制度。
2026年8月1日,东方财富网等媒体公开报道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联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执业行为的指导意见》。该文件成文于2026年7月22日,面向各区财政局、发展改革委、各市级预算单位及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发布,是天津市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规范代理市场秩序的又一制度性安排。
近年来,随着政府采购制度改革不断深入,部分代理机构暴露出专业化水平不足、内控机制不健全、风险防控不到位等问题,影响了政府采购质量和效率。此次天津两部门联合发文,明确以《政府采购领域“整顿市场秩序、建设法规体系、促进产业发展”三年行动方案(2024—2026年)》《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暂行办法》《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为依据,推动代理机构执业行为制度化、规范化、专业化。
《指导意见》提出,代理机构应当在执行《京津冀政府采购负面行为清单》基础上,围绕委托代理、编制采购文件和拟订合同文本、执行采购程序、落实采购政策、收取服务费用、答复询问质疑等重点内容和环节加强管理。特别值得关注的是,文件要求代理机构按照“分事行权、分岗设权、分级授权、定期轮岗”原则,建立依法合规、运转高效、风险可控的内部运转和管控制度,实现对组织政府采购活动全流程内部权力运行的有效制约。
从行业影响看,天津此次发文具有较强示范意义。代理机构作为政府采购活动的重要参与方,其执业规范程度直接关系到采购文件质量、评审公平公正和质疑投诉处理效率。通过强化内控和分权制衡,可以有效防范同一人员“既编文件又组织评审”等权力过度集中风险,降低围标串标、暗箱操作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生概率。对于代理机构从业者而言,应以此为契机,完善内部规章制度,加强业务培训,提升专业服务能力,适应政府采购高质量发展要求。
适用主体: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集中采购机构。采购人、财政部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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