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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财政厅一次性解聘多名评审专家:未按程序独立评审,3年内不再聘用

   2026-10-24 西藏自治区财政厅、西藏自治区政府采购网14
核心提示:西藏自治区财政厅10月22日发布通知,对5名评审专家作出"3年内不再聘用"处理;起因是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并受行政处罚;3人被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并解聘;处理依据为财库〔2016〕198号第二十九条及藏政办函〔2021〕48号;此前因处罚决定被复议撤销曾一度出现资格恢复难题。

核心提示:西藏自治区财政厅10月22日发布通知,对5名评审专家作出"3年内不再聘用"处理;起因是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并受行政处罚;3人被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并解聘;处理依据为财库〔2016〕198号第二十九条及藏政办函〔2021〕48号;此前因处罚决定被复议撤销曾一度出现资格恢复难题。

2026年10月22日,西藏自治区财政厅在自治区政府采购网、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同步发布《关于解聘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通知》,对曹林、渠敬峰、郝江伟、雷晓利、刘海鹏5名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作出处理:将曹林、雷晓利、刘海鹏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并予以解聘;对上述5人,自通知送达之日起3年内不再聘用。

事件的起因可以追溯到一年多前。2025年11月24日,西藏自治区财政厅收到《阿里地区财政局关于解聘违纪违法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请示》(阿财采字〔2025〕57号)及《阿里地区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阿财采处字〔2025〕6号),据此对上述专家予以解聘,解聘通知已分别送达,相应权限也在专家信息管理系统中取消。但其后,该行政处罚决定经行政复议程序被撤销。由于专家信息管理系统无法直接恢复专家资格,阿里地区财政局逐一通知当事人重新申请入库。目前,曹林、雷晓利、刘海鹏已重新申请入库、资格正常;渠敬峰、郝江伟未重新申请入库,仍为资格取消状态。

2026年,阿里地区财政局依据《行政处罚决定书》(阿财罚〔2026〕1号),重新针对上述人员"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西藏自治区财政厅据此启动本次处理。

处理依据清晰可循。《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6〕198号)第六条明确,申请成为评审专家前三年内无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不良行为记录;第十一条规定,评审专家存在第二十九条规定不良行为记录的,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将其解聘;第二十九条第一项即将"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列为不良行为记录情形。《西藏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专家库和专家管理办法(试行)》(藏政办函〔2021〕48号)第五十条第四项进一步规定,专家在评标评审活动中有违法行为而受到行政或刑事处罚的,取消其评标评审专家资格、列入"不良行为记录",3年内不再聘用并在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公告。

这一案例对评审专家群体具有三重警示意义。第一,"不按程序评审"是实质性违法行为,而不仅是业务瑕疵。评审程序、评审方法、评审标准三者在招标文件中均有刚性规定,专家自由裁量的空间仅限于文件授权的评审因素范围,擅自改变评审方法、简化评审程序、跨标段套用标准,都可能被认定为违法。第二,行政处理与复议救济之间存在衔接空档,专家资格一旦在系统中被取消,即便复议撤销决定,资格也不会自动恢复,需重新申请入库。"程序性代价"本身就是实质性的。第三,处罚是"可重启"的,复议撤销原处罚决定并不等于违法行为被认定不存在,行政机关可以重新作出处罚,本次通知即为例证。

对评审专家和代理机构的实操建议:一是专家在评审前应完整阅读招标文件的评审办法与程序要求,对文件表述不清、评审因素缺失的情形,依法要求招标人或代理机构书面澄清后再行评审,切勿"凭经验"自行处理;二是专家应关注自身不良行为记录状态,跨省入库、重新入库前务必核实记录清零情况;三是代理机构在组织评审时应如实记录专家履职过程,评审录音录像、评分表、澄清记录等档案要完整归档,这既是保护采购人,也是保护专家自身。

适用主体: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各省政府采购专家库管理机构、采购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财政部门政府采购监管机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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