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内蒙古财政厅10月10日发文规范紧急采购行为;明确采购人不得以时间紧急为由采用单一来源或竞争性磋商方式;不得擅自扩大紧急采购适用范围;车辆加油、维修保养等服务在限额标准以下且无框架协议入围供应商时可先行采购再备案;擅自扩大范围的将依法处理。
2026年10月10日,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发布关于防范紧急采购廉政风险有关事项的通知,针对部分地区和单位在紧急采购中存在的程序规避、范围扩大等问题作出明确约束,相关解读于10月21日经媒体披露后引发行业关注。
通知的核心要求包括:一是严格禁止以"时间紧急"为由,采用单一来源方式或者竞争性磋商方式采购,也不得按照紧急采购相关规定进行采购;采购人擅自扩大紧急采购使用范围或者适用采购方式错误的,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二是针对车辆加油、添加燃料、车辆维修和保养服务作出专项安排:采购人因客观原因在个别地区行驶、需要采购单笔金额在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车辆维修保养和加油服务,且就近没有框架协议或电子卖场入围、上架供应商的,可以先行维修、保养、加油,向非入围供应商采购,然后通过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云平台向同级财政部门备案无过程政府采购计划和合同。三是强调严格控制此类无过程备案范围,不得将可以实施框架协议或电子卖场的服务通过备案方式向非入围供应商采购。
法律解读认为,紧急采购是《政府采购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的例外情形,本意是应对突发事件、抢险救灾等特殊场景,实践中却被部分采购人异化为"绕开程序"的通道。内蒙古此次发文将"先采购、后备案"限定在极小范围(限额标准以下+无入围供应商可用+车辆服务特定场景),并辅以备案核查和责任追究,体现了"例外情形、严格解释"的监管导向,与其他省份清理紧急采购滥用、防范廉政风险的行动方向一致。
实操建议:各采购单位应对照通知开展自查,梳理近一年紧急采购项目台账,核查采购方式适用和范围界定是否合规,避免将常规需求包装成紧急采购;供应商在参与可能涉及紧急采购的项目时,应注意甄别程序合法性,对明显规避法定程序的项目保留异议和投诉权利;代理机构承接业务时也应做好合规提示,防范连带风险。
适用主体:各级行政事业单位、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车辆服务供应商、电子卖场入围供应商、财政监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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