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财政部财库〔2026〕2号文自2026年2月1日起实施;异常低价审查制度扩展至所有竞争性采购方式;明确四种审查启动情形及量化标准;供应商合理解释时间不少于30分钟;审查与政府采购法修订草案形成制度呼应。
2026年2月1日,财政部《关于推动解决政府采购异常低价问题的通知》(财库〔2026〕2号)正式实施。该通知从需求管理、审查机制以及履约验收三个层面对政府采购中的异常低价问题进行了制度上的细化和完善,是继2024年12月在自贸区和自贸港开展试点后,异常低价审查制度在全国范围的全面落地。
在审查适用范围方面,《通知》实现了重要突破。此前,异常低价投标制度仅适用于招标采购方式,依据的是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条。而此次《通知》采用"异常低价投标(响应)""评审委员会""供应商"等表述,将审查制度的适用从招标采购方式扩展至竞争性磋商、竞争性谈判、框架协议、询价等同样具有竞争效果的采购方式,弥补了长期以来其他采购方式下异常低价审查的制度空白。
在审查启动标准方面,《通知》明确了四种评审委员会应当启动异常低价审查程序的情形。第一种,供应商报价低于通过符合性审查的全部供应商报价平均值的50%;第二种,供应商报价低于次低报价的50%,主要针对报价较低供应商仅有一人的情形;第三种,供应商报价低于采购项目最高限价的45%,属于绝对型比对标准;第四种,不属于前述三种情况但评审委员会基于专业判断认为应当启动审查的兜底情形。此外,《通知》还赋予采购人动态提高认定数值标准的权限,最高不得超过65%。
在审查程序方面,《通知》规定异常低价审查程序启动后,评审委员会给予相关供应商作出解释并提供书面说明和证明材料的合理时间一般不少于30分钟。值得注意的是,属于报价低于最高限价45%的情形且供应商已随投标(响应)文件一并提交相关材料的,在评审现场可不再重复提交。这一规定实质上已给予供应商提前判断其报价是否会构成异常低价的充分时间。
在合理性认定方面,《通知》明确与供应商报价合理性相关的说明和材料主要指项目具体成本测算等材料,包括原材料成本、人工成本、制造费用等,供应商证明报价具有合理性主要在于证明其报价不低于个别成本。评审委员会考量认定供应商报价合理性的要素包括专业经验、同类项目中标价格、类似产品市场价格水平、行业人工费用标准、国家有关部门指导行业协会发布的行业平均成本等。
值得关注的是,此次《通知》与2026年6月提请审议的政府采购法修订草案形成制度呼应。修订草案第四十一条明确规定,供应商报价明显低于最高限价或其他有效报价,可能影响履约的,评审委员会应当要求其提交证明材料,如认定报价无法保证质量或履约的,应当认定其投标、响应无效。这意味着异常低价审查制度有望从规范性文件层面上升为法律制度,为制度的强制适用提供上位法依据。
适用主体:政府采购评审专家、采购人、投标供应商、招标代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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