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招标投标法修订草案6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初次审议;新法明确建设全国统一电子化交易体系,远程异地评标和暗标评审法定化;新增异常低价核查机制遏制恶意竞标;对围串标等违法行为罚款上限从千分之十提升至百分之十;招投标资料十五年强制留存。
2026年6月,招标投标法修订草案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初次审议,标志着这部规范公共资源配置的基础性法律正式进入立法机关审议程序。修订草案紧扣《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新完善体制机制推动招标投标市场规范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4〕21号)等政策顶层部署,将成熟实践上升为法律规定,直面行业痛点,搭建现代化招投标治理体系。
在破除市场壁垒方面,修订草案第七条明确禁止以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经营规模、地域归属等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建立常态化公平竞争审查机制。监管层面实行分层分类管理,第四条清晰划定依法必须招标项目范围,对依法必须招标和非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实施差异化监管。
在评标定价规则方面,新法重构了评标体系。第四十四条规定技术标准统一项目适用经评审最低投标价法,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第四十五条新增异常低价核查机制,从源头遏制恶意低价竞标。同时确立全生命周期成本评审思路,将绿色低碳、科技创新、扶持中小企业等战略要求纳入招标文件硬性条款。
在数智化转型方面,修订草案第八条明确建设全国统一电子化交易体系,全部依法必招项目线上全流程办理,依托大数据和人工智能实现智能风控。第四十条将远程异地评标、跨区域专家共享、暗标评审法定化,打破地域专家资源壁垒。第五十二条规定招投标资料十五年强制留存,借助区块链存证实现全链条溯源。
在监管升级方面,草案大幅提升违法成本。对规避招标、串通投标、骗取中标等违法行为,罚款标准从项目金额千分之五至千分之十提升至百分之二至百分之十,从严约束各类经营主体依法合规开展招标投标活动。
适用主体: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评标专家、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行业监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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