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商丘市中医院新院区第二批超声设备采购项目投诉处理决定认定4项投诉事项成立;原中标供应商河南九州通医药有限公司评分应扣除6.5分;政府采购合同已签订但尚未履行,责令撤销合同;采购人依法另行确定中标供应商,重庆一采通与武汉仙辉分别中标两个标段。
2026年7月17日,中国政府采购网河南分网发布了商丘市中医院新院区第二批超声设备采购项目的结果更正公告。这一更正源于商丘市财政局作出的投诉处理决定(商财购投〔2026〕14号),该决定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第三十条第(三)项之规定,认定投诉事项1、3、4、5投诉成立。
投诉处理的核心结果是对原中标供应商河南九州通医药有限公司的评审得分进行修正——根据处理决定,该公司总评分应扣除6.5分。这一分数调整直接改变了项目的中标结果。由于政府采购合同已经签订但尚未履行,商丘市财政局责令撤销原合同,并要求采购人依法另行确定中标供应商。
更正后的中标结果显示:第一标段(高端彩色多普勒超声诊断系统妇产机2台及伴随服务)由重庆一采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中标,金额320万元;第二标段(高端彩色多普勒超声诊断系统全身机4台及伴随服务)由武汉仙辉医药有限公司中标,金额598万元。两个标段合计中标金额918万元,与原结果相比供应商和金额均发生变更。
此案例为政府采购投诉处理的典型范例,体现了三个重要法律原则:一是投诉渠道的有效性——供应商通过法定投诉程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财政部门依法受理并作出处理决定;二是评审纠错的程序性——评分扣除需严格依据法规条款,而非主观裁量;三是合同撤销的条件性——合同已签但未履行属于可撤销情形,处理决定对后续采购程序具有直接约束力。对于采购人和代理机构而言,此案也提示须在评审阶段严格把关评分标准的一致性适用,避免因评分偏差引发投诉与合同撤销风险。
适用主体:政府采购投诉处理机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投标供应商、评审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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