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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民营经济促进条例施行:政府采购合同首次入列合法担保物 融资增信有法可依

   2026-07-28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经腾讯新闻、 html5.qq33
核心提示:《贵州省民营经济促进条例》自2026年7月1日起施行;条例第二十一条明确将"政府采购合同"列为合法担保物,与应收账款、仓单、订单、知识产权等并列;规定金融机构不得附加不合理条件变相提高融资成本;建立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和贷款风险补偿专项资金制度;政府采购供应商可依法以合同权益进行担保融资。

核心提示:《贵州省民营经济促进条例》自2026年7月1日起施行;条例第二十一条明确将"政府采购合同"列为合法担保物,与应收账款、仓单、订单、知识产权等并列;规定金融机构不得附加不合理条件变相提高融资成本;建立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和贷款风险补偿专项资金制度;政府采购供应商可依法以合同权益进行担保融资。

2026年7月1日,《贵州省民营经济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施行。作为省级地方性法规,该《条例》在融资支持专章中明确将"政府采购合同"纳入合法担保物范围,为政府采购供应商利用合同权益进行融资提供了法律依据,标志着政府采购合同融资从政策倡导层面上升为法律保障层面。

《条例》第二十一条对融资担保物范围作出了列举式规定,明确鼓励、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提供以应收账款、仓单、订单、股权、政府采购合同、收费权、碳排放权、碳汇收益权、知识产权、特许经营收益权、数据资产、存货、原材料、机器设备等为担保物的担保融资。其中,"政府采购合同"与知识产权、数据资产等新型担保物并列,体现了对政府采购供应商融资需求的制度性回应。同条还要求扩大民营经济组织信用贷款规模,发展免担保、免抵押信用贷款业务,对市场前景好、经营诚信但暂时有困难的民营经济组织不停贷、压贷、抽贷、断贷。

在融资成本管控方面,《条例》第二十二条设定了金融机构的"负面清单"。金融机构在授信、信贷管理、风控管理、服务收费等方面应当平等对待民营经济组织,在同等条件下确定与其他所有制经济组织同等的贷款利率和贷款展期续期条件。特别值得关注的是,《条例》明确禁止八类变相提高融资成本的行为:前置收取贷款利息、克扣放款数额、以贷转存、存贷挂钩、以贷收费、浮利分费、借贷搭售、一浮到顶、转嫁成本。同时规定,民营经济组织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以及提供的担保物价值等条件已符合贷款审批条件的,金融机构不得违法再要求其股东、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及其近亲属提供担保。

在融资担保体系建设方面,《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完善多方共同参与的民营经济组织融资风险市场化分担机制,推动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可通过资本金补充、风险补偿、担保费补贴、业务奖补等方式增强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可持续发展能力,为符合条件的民营经济组织提供融资担保增信服务。鼓励有条件的市州、县级人民政府设立贷款风险补偿专项资金、引导基金或信用保证基金,为首贷、转贷、续贷等提供增信服务。

从行业影响来看,贵州省以省级条例形式将政府采购合同融资入法,具有重要的示范效应。近年来,全国各地"政采贷"业务快速发展,山东累计发放超500亿元,河南、四川超200亿元,兰州银行落地全省首家线上政采e贷。但在实操中,部分金融机构对政府采购合同的担保效力认可度不高,要求供应商额外提供房产抵押或股东担保的情况时有发生。《条例》的施行从法律层面消除了这一障碍,为政府采购供应商依法行使合同权益融资提供了制度保障。

对于政府采购供应商而言,建议关注以下要点:一是确认持有的政府采购合同符合融资条件,保留合同签订、履约验收等完整凭证;二是向金融机构主张《条例》赋予的担保融资权利,对违规要求附加担保或变相提高融资成本的行为依法维权;三是关注贵州省大数据综合金融服务平台(地方征信平台)的融资服务入口,利用公共信用信息融合运用机制获取多元化征信产品和服务。

适用主体:政府采购中标供应商、中小微企业、银行业金融机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地方金融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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