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湖北省财政厅等三部门联合印发鄂财采发〔2026〕8号文件,部署开展2026年政府采购领域"四类"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整治时间为2026年7月27日至12月20日;重点打击采购人设置差别歧视条款、代理机构乱收费、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供应商围标串标四类行为;县财政局、公安局、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执法,形成行政监管与刑事司法衔接闭环。
2026年7月,湖北省财政厅、省公安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印发《关于开展2026年政府采购领域"四类"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鄂财采发〔2026〕8号),在全省范围内启动为期近五个月的专项整治行动。此次整治聚焦当前政府采购领域反映最为突出的四类违法违规行为,即采购人设置差别歧视条款、代理机构乱收费、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供应商围标串标,通过多部门协同执法持续净化政府采购市场环境。
在整治重点内容上,通知对四类违法行为进行了细化界定。差别歧视条款方面,重点查处采购人倾斜照顾本地企业、指向特定供应商或特定产品,以供应商注册地、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股权结构、投资者国别、经营年限、经营规模、财务指标等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歧视待遇的行为。代理机构乱收费方面,重点查处违规收费、逾期退还保证金等侵害供应商权益的行为。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方面,重点查处提供虚假的检测报告、认证证书、合同业绩、中小企业声明函等材料谋取中标的行为。围标串标方面,重点查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异常一致,投标保证金从同一账户转出,委托同一单位或个人编制投标文件、办理投标事宜等恶意串通行为。
在工作机制上,本次整治建立了"财政牵头、公安刑事、市场监管技术核验"的三部门协同模式。县财政局会同县公安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牵头组织专项整治工作,分工协作、各司其职、合力推进。县财政局根据工作指引规范工作流程、细化检查内容,对政府采购活动实施重点检查。对检查中发现涉嫌虚假检验检测报告、认证证书需要核验相关信息的,移交县市场监管局协助核实,经查证属实的,县财政局依法作出处罚。对供应商串通投标涉嫌犯罪的案件,移送县公安局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依法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免予刑事处罚但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县财政局依法作出处罚。这一机制实现了行政监管与刑事司法的有效衔接,大幅提高了违法成本。
在检查对象确定上,本次监督检查严格按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暂行办法》(财库〔2024〕27号)第七条至第十一条等规定,以"新登记""重点检查""五年一查"三类标准确定社会代理机构名单,主要对代理机构2025年执业情况进行监督检查。2024年、2025年已被开展专项整治检查的,本次不再重复抽查,避免过度检查干扰企业正常经营。
从法治视角看,湖北"四类"专项整治是全国政府采购领域常态化监管的重要组成部分。与2024年首轮专项整治相比,本次整治在部门协同、检查标准、处罚衔接等方面更加成熟,标志着政府采购监管已从运动式执法转向制度性治理。对各类市场主体而言,应以此为契机开展全面自查,清理采购文件中可能存在的差别歧视条款,规范代理收费和保证金管理,建立供应商资质材料真实性核查机制,从源头上防范法律风险。
适用主体:采购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财政部门、公安机关、市场监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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