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黑龙江省财政厅通报四起政府采购违法违规典型案例;案例涵盖采购文件设置差别歧视条款、评审专家违规评审、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供应商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四种情形;两起案例依法对供应商作出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2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行政处罚;评审专家因未按招标文件评审被警告并处罚款,同时被解聘。
2026年9月,黑龙江省财政厅对外通报四起政府采购违法违规行为典型案例,涉及采购文件设置差别歧视条款、评审专家违规评审、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供应商随意弃标等四类违法违规行为。此次通报再次彰显了财政部门维护政府采购市场秩序、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的决心,对市场主体具有较强的警示教育意义。
第一起案例为采购文件设置差别歧视条款。在某无人机采购项目中,采购文件要求供应商提供国家已经取消的民用无人机驾驶航空器经营许可证作为评审因素。经财政部门查实,该要求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规定的"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情形,财政部门依法对采购人及代理机构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第二起案例为评审专家未按采购文件规定进行评审。在某仪器设备采购项目中,招标文件明确规定不满足相关技术参数要求应予以扣分,但评审专家未对投标供应商某项负偏离的技术参数予以扣分。该行为属于未按规定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财政部门依法对相关评审专家作出警告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并根据相关规定予以解聘。
第三起案例为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在某重症监护室采购项目中,采购文件规定供应商提供设备检验报告可获得加分,成交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提供了一份修改相关参数的虚假检测报告。该行为构成"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财政部门依法对其作出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2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行政处罚。
第四起案例为供应商无正当理由拒签采购合同。在某食材供应服务采购项目中,中标供应商以部分员工离职为由,拒绝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该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关于"中标或者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规定,财政部门依法对其作出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2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行政处罚。
四起案例覆盖了政府采购活动中的多个高风险环节,提示采购人和代理机构应严格审查采购文件的合规性,评审专家应依法独立评审,供应商则应诚信参与投标、依约履行合同。任何触碰法律红线的行为,都将面临行政处罚和市场禁入的严厉后果。
适用主体:政府采购供应商、采购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评审专家、财政部门、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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