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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法修订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初审,104条重塑采购法治框架

   2026-07-01 央视新闻客户端、中国政府采购网111
核心提示:政府采购法修订草案6月23日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初次审议;草案共10章104条,系统完善采购体制机制;调整法律适用范围、强化政策功能、完善公平竞争机制、强化制度反腐为四大修订重点

核心提示:政府采购法修订草案6月23日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初次审议;草案共10章104条,系统完善采购体制机制;调整法律适用范围、强化政策功能、完善公平竞争机制、强化制度反腐为四大修订重点

2026年6月23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修订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这是政府采购法自2002年颁布以来首次系统性修订,标志着我国政府采购法治建设迈入新阶段。

修订草案共10章104条,修改聚焦四大核心方向:一是调整优化法律适用范围,将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且预算金额低于限额标准的使用财政资金小额零星采购纳入监管框架,弥补现行法适用范围较窄的制度空白;二是强化政府采购政策功能作用,明确采购人在支持中小企业、促进绿色发展、推动创新等方面的政策义务;三是推动交易规则规范高效,完善采购方式适用情形和程序规则,明确采购人应当根据法定适用情形、采购需求特点合理选择采购方式;四是完善公平竞争机制和强化权力监督与制度反腐,禁止采购人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构建授权合理、监督有力的制度体系。

值得关注的是,修订草案以强化采购人主体责任为重点,系统厘清采购人、供应商、代理机构、评审专家、监管部门各方权利义务关系。草案明确采购人对采购需求确定、采购方式选择、履约验收等环节负有主体责任,代理机构不得越位行使采购人决策权。同时,加强政府采购内控管理和外部全过程监督,消除设租寻租的制度空间,推动形成"谁采购、谁负责"的权责统一格局。

对于从事政府采购活动的中小企业和供应商而言,修订草案的公平竞争条款具有重要意义。草案明确禁止歧视性条款,要求采购人不得以企业规模、所有制形式、所在地等非业务能力因素设置不合理门槛。同时,草案进一步优化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细化预留份额和价格评审优惠的操作规则,为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提供更坚实的法治保障。

适用主体:政府采购当事人、招标代理机构、中小企业供应商、政府采购监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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