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政府采购法修订草案6月23日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初次审议;坚持问题导向系统完善体制机制;为统一市场、公平竞争提供法治保障;进一步强化采购人主体责任;新增政府采购安全审查制度;与招标投标法修订形成衔接配套。
2026年6月23日,据新华社消息,政府采购法修订草案正式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进行初次审议。这是政府采购法自2002年颁布实施、2014年局部修正以来的首次全面修订,标志着我国政府采购制度即将进入一个新的历史发展阶段。
本次修订草案的总体思路是坚持党的领导、坚持问题导向、坚持权责统一、坚持稳中求进,重点围绕"系统完善政府采购体制机制,为统一市场、公平竞争提供法治保障"这一核心目标。从草案内容看,主要呈现六大制度性变化:一是进一步厘清政府采购与招标投标的边界,对工程类政府采购项目与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作出衔接性安排,避免两套规则之间的适用冲突;二是强化采购人主体责任,建立"谁采购、谁负责"的全链条责任体系,将绩效目标设定、需求编制、合同履约、验收支付等关键环节的责任压实到具体岗位和人员;三是健全政府采购安全审查制度,对涉及国家安全、关键信息技术、敏感数据、重大公共利益的项目建立专项审查机制,统筹发展和安全;四是完善本国产品标准及绿色采购、扶持中小企业等政策功能,与已经出台的本国产品标准20%价格评审优惠等政策形成制度衔接;五是强化数字化转型要求,明确电子化采购的法律地位,为电子卖场、全流程电子化、远程异地评标等实践成果赋予法律效力;六是严格法律责任设置,大幅提高对围串标、虚假招标、违规变更、恶意投诉等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建立"处罚到人"机制。
从行业影响来看,修订草案的审议将对整个招采生态产生深远影响。对于代理机构而言,未来将面临更高的专业能力和合规要求,"通道式"代理服务的市场空间将持续萎缩,专业咨询、政策研究、绩效评价等高端服务需求将快速增长。对于供应商而言,市场准入将更加透明公平,但同时对响应能力、信用水平、履约保障的要求也显著提升,围串标等"灰色操作"的风险成本将大幅上升。对于采购人而言,主体责任的强化意味着"专业人做专业事"将成为必然要求,设立专职采购机构、配备专业采购人员将成为大型采购人的标配。
实操层面,建议各类市场主体重点关注以下三项工作:第一,代理机构应尽快组织对修订草案的专项学习,对照草案条款梳理现有业务流程和合规风险点,提前完成制度升级和人员培训;第二,供应商应着手建立合规管理体系,特别是在投标文件编制、关联关系披露、异常报价规避等关键环节建立标准化操作流程;第三,采购人应借助本次法律修订契机,全面梳理内部采购制度,重点完善需求编制、履约验收、绩效评价三个薄弱环节,为新法实施做好准备。
适用主体: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政府采购供应商、行政事业单位采购部门、招标投标咨询机构、行业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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