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财政部等三部门印发通知,2026年继续开展政府采购领域“四类”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整治聚焦差别歧视条款、代理机构乱收费、供应商虚假材料、围标串标四类行为;专项整治自2026年6月中旬开始、12月底结束,分为筛选名单、自查、审查、检查、核查、处罚、总结七个阶段;6月30日前须完成社会代理机构检查名单筛选。
2026年6月8日,财政部、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印发《关于开展2026年政府采购领域“四类”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明确在总结前两年专项整治经验的基础上,继续联合开展2026年政府采购领域“四类”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该通知是落实《政府采购领域“整顿市场秩序、建设法规体系、促进产业发展”三年行动方案(2024—2026年)》的重要举措,标志着政府采购市场监管进入常态化、高压化阶段。
本次专项整治的工作重点十分明确,聚焦当前政府采购领域反映突出的四类违法违规行为:一是采购人设置差别歧视条款,如倾斜照顾本地企业、指向特定供应商或特定产品、以注册地、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股权结构、投资者国别、经营年限、经营规模、财务指标等不合理条件限制供应商;二是代理机构乱收费、逾期退还保证金;三是供应商提供虚假的检测报告、认证证书、合同业绩、中小企业声明函等材料谋取中标;四是供应商之间相互混装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投标保证金从同一账户转出、委托同一单位或个人办理投标事宜等围标串标行为。
根据通知安排,专项整治自2026年6月中旬开始,至12月底结束,分为七个阶段推进。第一阶段筛选名单须在2026年6月30日前完成,各级财政部门需结合中国政府采购网统计数据,按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暂行办法》分级分类标准,合理确定“一年一查”“三年一查”“新登记”“重点检查”“五年一查”五类社会代理机构名单。财政部还将对7家中央集中采购机构以及北京、浙江、安徽的9家社会代理机构开展重点检查。后续还将依次开展自查、书面审查、现场检查、延伸核查、处理处罚和总结报告等工作。
本次整治释放出强烈的监管信号:政府采购市场公平竞争不容挑战。对采购人而言,应全面清理采购文件中的差别歧视条款,不得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潜在供应商;对代理机构而言,应规范服务收费和保证金管理,提升执业质量;对供应商而言,应诚信投标,杜绝虚假材料和围标串标行为。建议各相关主体对照通知要求开展自查自纠,建立健全内控机制,积极配合财政、公安、市场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共同维护政府采购市场的法治化、规范化环境。
适用主体:各级预算单位、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政府采购供应商、集中采购机构、财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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