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联合公安厅、市场监管局于7月13日印发专项整治工作方案;检查范围为2025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实施的政府采购项目;重点整治采购人设置差别歧视条款、代理机构乱收费、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围标串标四类违法行为;7月15日前完成代理机构自查。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政府采购领域"整顿市场秩序、建设法规体系、促进产业发展"三年行动方案(2024—2026年)》以及财政部、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开展2026年政府采购领域"四类"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财库〔2026〕9号)要求,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会同公安厅、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6年7月13日联合印发《内蒙古自治区2026年政府采购领域"四类"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决定在全区范围内开展为期半年的专项整治。
本次专项整治工作范围为全区范围内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实施的政府采购项目。检查对象为采购代理机构(包括集中采购机构、社会代理机构),涉及相关问题可延伸至采购人、评审专家、供应商等采购主体,必要时可延伸至相关年度。聚焦采购人设置差别歧视条款、代理机构乱收费、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供应商围标串标等"四类"违法违规行为开展专项整治。
在差别歧视条款整治方面,重点关注采购人倾斜照顾本地企业、指向特定供应商或特定产品,以供应商注册地、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股权结构、投资者国别、经营年限、经营规模、财务指标等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歧视待遇的行为。在围标串标整治方面,重点查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异常一致、投标保证金从同一账户转出、委托同一单位或个人编制投标文件及办理投标事宜等恶意串通行为。
按方案部署,2026年7月15日前各代理机构需完成自查并报送2025年代理的全部政府采购项目清单;8月15日前财政部门完成书面审查;9月15日前完成现场检查;10月15日前完成延伸核查;11月30日前完成处理处罚;12月31日前形成总结报告。内蒙古自治区此次行动延续了2024、2025两年专项整治的高压态势,对各类违法违规行为采取"发现一起、查处一起、曝光典型案例"的零容忍态度,建议各采购代理机构、被抽查项目相关供应商立即开展合规自查,避免因历史违规问题影响后续业务参与。
适用主体: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集中采购机构/社会代理机构)、采购人、评审专家、供应商、财政/公安/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官方链接:点击查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