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江西省民营经济促进条例》共8章61条,将于2026年11月1日起施行;刚性约束条款由上位法的59处扩充至135处;直接列举11种不得限制或排斥民营经济组织参与政府采购和招投标的具体行为;严禁要求施工单位垫资建设,不得以政府换届、人员更替、等待审计结果为由拖欠账款;拖欠账款纳入审计监督与国企负责人考核体系。
10月10日,《江西省民营经济促进条例》新闻发布会在南昌召开。该《条例》共8章61条,聚焦政府采购、招投标等民营企业关切的领域,将于2026年11月1日起正式施行,是地方层面以立法手段破除招采领域隐性壁垒的又一标志性动作。
《条例》最具招采行业看点的内容,是直接列举了11种不得限制或排斥民营经济组织参与政府采购和招投标的具体行为,并要求监管部门开展常态化抽查。在清欠方面,《条例》明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不得无预算、超预算采购,严禁要求施工单位垫资建设;不得以政府换届、人员更替、等待审计结果等为由违约毁约或拖欠款项,且不得强制以审计结果作为结算依据。拖欠账款情况将被纳入审计监督与国有企业负责人考核体系,一旦因拖欠账款被认定为失信,相关单位在项目审批、经费安排、评优评先等方面将依法受到限制。
行业影响方面,该《条例》贯彻"赋能而非管控"的促进型立法定位,重在规范政府行为,不对民营经济组织增设义务。对参与政采和招投标的民企而言,"应当""不得"等刚性条款从59处大幅扩充至135处,意味着以往以"内部流程""审计未完成"为由的拖延付款、以资质业绩门槛变相排斥民企投标等做法,将面临更明确的法律责任。此外,《条例》还支持金融机构建立融资授权、授信、尽职免责"三张清单",推动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逐步减少或取消反担保。
实操建议:民营企业投标时可对照《条例》列举的11种排斥情形,在开标后及时通过质疑、投诉渠道维权,并保留招标文件与澄清记录作为证据;供应商与机关事业单位签约时,应在合同中明确付款期限与逾期利息条款(条例亦明确逾期利息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LPR);采购人单位则需在11月1日前梳理本单位保证金收取、结算流程,避免触碰垫资、拖延验收等红线。
适用主体:民营企业、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机关事业单位采购人、国有企业、金融机构、招投标监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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