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安徽省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学校食堂管理办法(试行)7月21日发布;明确食堂坚持公益性、非营利性原则,由学校自办自管;义务教育阶段学校食堂不得对外承包或委托经营;实行购买劳务服务的,劳务方与食品供货方不得为同一主体;大宗食材须通过公开招标集中定点采购。
2026年7月21日,安徽省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学校食堂管理办法(试行)正式发布。该办法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意见》(国办发〔2011〕54号)、《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教育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第45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旨在进一步规范全省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学校食堂管理,保障学生饮食安全与营养健康。
办法首先明确了食堂的基本原则和运营模式。义务教育阶段学校食堂应坚持"公益性""非营利性"原则,由学校自办自管,不得对外承包或者委托经营,含寄宿制学校食堂早晚餐。这一规定切断了食堂经营中的利润链条,从源头上防止因追求盈利而压缩食材成本、降低供餐质量的行为。对于实行购买劳务服务的食堂,办法特别强调,提供劳务服务方与食品原辅料供货方不得为同一主体或相关利益人,以防范关联交易和利益输送。
在资质准入方面,办法要求学校食堂应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严格按照载明的经营项目进行经营,严禁超范围向其他学校配餐。这一要求与教育部近期印发的校园食品安全"十必须"中"必须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形成上下衔接,构建了从国家到省级层面的食堂资质管理体系。
在食材采购管理方面,办法与多地校园餐管理政策保持一致,要求大宗食材必须通过公开招标、集中定点等方式采购,建立供应商准入和评价退出机制。此前,安徽省寿县已于7月10日发布了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供餐单位和定点采购供应商准入、退出制度,明确米、油大宗食品原料统一实行政府集中招标采购,肉、禽、蛋、蔬菜等生鲜类食品由县教育局通过公开征集建立定点供货企业库。省级办法的发布为这些县级实践提供了上位制度依据。
办法还对食堂的功能区域划分提出了具体要求,明确学校食堂应具有相对独立的原料存放、食品加工操作、食品出售及就餐空间,从硬件条件上保障食品加工安全。同时,办法与教育部"十不准"中关于严禁制售高风险食品的规定相呼应,要求中小学、幼儿园食堂不得制售冷荤类食品、生食类食品、冷加工糕点,不得加工制作四季豆、鲜黄花菜、野生蘑菇、发芽土豆等高风险食品。
从政策影响来看,安徽省此次发布的管理办法具有三层意义:一是以省级规范性文件形式固化了"食堂自办自管、不得对外承包"的底线要求,为全省农村义务教育学校食堂运营划定了不可逾越的红线;二是通过"劳务与供货分离"的制度设计,切断了食堂经营中最常见的利益输送通道;三是与国家层面"十必须""十不准"形成政策合力,构建了从中央到省到县的校园食品安全制度闭环。
建议各地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认真对照办法要求开展自查,重点排查是否存在食堂对外承包、劳务与供货主体混同、大宗食材未集中采购等问题。营养改善计划涉及的食材供应商应提前了解准入资质要求,确保食品经营许可证、检验检疫证明等材料齐全有效,积极参与各地大宗食材集中招标采购。
适用主体:农村义务教育学校、教育主管部门、食堂管理人员、食材供应商、市场监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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