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内财购〔2026〕694号文件;7月6日正式印发;落实采购人履约验收主体责任;实现采购与预算、资产及财务协调联动;适用于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2026年7月6日,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联合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管理办法》(内财购〔2026〕694号),从制度层面系统规范政府采购履约验收管理工作。该办法的出台,填补了内蒙古在政府采购结果管理领域的制度空白,为采购人落实履约验收责任提供了明确的操作指引。
该办法第一条即明确了立法目的:进一步落实采购人履约验收管理责任,保证采购质量、开展绩效评价、形成闭环管理,实现采购与预算、资产及财务等管理工作协调联动。这一表述体现了当前政府采购管理从"重采购过程"向"重结果绩效"转变的改革方向。办法适用范围覆盖内蒙古自治区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及其他纳入部门预算管理的单位,适用面广泛。
从制度设计来看,该办法紧密结合上位法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国务院令第802号)、《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6〕205号)以及《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1〕22号)等文件制定,确保了制度合法性与政策连贯性。
值得关注的是,该办法特别强调"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体现了地方特色与国家战略的有机融合。履约验收作为政府采购全流程的"最后一公里",直接关系到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和公共服务质量。长期以来,部分采购单位存在"重招标、轻验收"的倾向,导致采购结果与预期目标脱节。此次内蒙古通过出台专门的管理办法,从验收程序、标准、责任、档案管理等方面进行系统规范,有助于扭转这一局面。
对采购单位而言,应认真学习办法内容,建立健全内部履约验收管理制度,明确验收责任部门和人员,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开展验收工作。验收过程中应做好书面记录,妥善保管验收资料,为后续绩效评价和审计监督提供依据。对供应商而言,则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确保交付标的的质量和时效,积极配合采购人完成验收程序。
适用主体: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采购代理机构、中标供应商、财政部门
官方链接:点击查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