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山西省财政厅印发《省级政府采购项目绩效评价管理办法》(晋财购〔2026〕40号);建立单位自评、部门评价、财政评价三级联动体系;覆盖八大核心评价内容,实行百分制四级评定;评价结果与预算安排、监督问责紧密衔接;严重违规行为直接定为"差"级。
2026年8月,山西省财政厅正式印发《省级政府采购项目绩效评价管理办法》(晋财购〔2026〕40号),标志着我省政府采购绩效评价工作正式迈入规范化、制度化全链条监管新阶段。该办法依据《预算法》《政府采购法》及国家、省内预算绩效管理相关政策制定,适用于全部省级政府采购项目。
办法搭建起单位自评、部门评价、财政评价三级联动评价体系,清晰划分三方主体权责。省财政厅负责制度制定、组织财政评价、复核评价结果并联动预算调整;各预算部门统筹本系统绩效管理,组织实施部门评价;采购人作为直接责任主体,落实所有项目全覆盖自评,压实"谁采购、谁负责"工作要求。四项基本原则贯穿始终:科学公正、统筹兼顾、激励约束、公开透明。
在评价内容方面,办法围绕采购全流程划定八大核心板块,涵盖法律法规执行、采购活动实施规范、预算与采购需求编制、合同履约验收及资金支付、政府采购政策落实、各方满意度、单位内控制度建设执行情况。评价采取定性与定量相结合模式,综合运用成本效益分析、公众评判、标杆管理等方法,搭建多维度标准化指标体系,实行百分制分级评定,分为优、良、中、差四档。
办法对严重违规行为"零容忍"。对于未按规定公开采购信息、设置差别歧视条款、擅自提高采购标准、违规采购进口产品、未按规定签订合同等严重问题的项目,可在正常实施评价、核定得分的基础上,将最终绩效评价结果等级直接确定为"差",并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在结果应用方面,办法强化刚性约束。对评级为"差"的项目分类处置:经常性项目可采取取消预算、压减资金、扣减公用经费等措施;一次性项目督促单位追责相关责任人。除涉密事项外,各类评价结果按照"谁组织、谁公开"原则在官方平台公示,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该办法的落地实施,补齐了政府采购长期以来"重程序、轻绩效"的监管短板,压实各环节绩效管理责任,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为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推进采购管理数字化转型注入新动能。下一步,省财政厅将配套出台绩效评价指标及结果应用细则,指导各市县结合本地实际参照制定属地管理办法。
适用主体:省级预算部门、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市县财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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