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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6版施行 限额标准与集采范围双调整

   2026-07-03 山东省财政厅/坊子区人民政府61
核心提示:《山东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6年版)》自2026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6月30日;目录明确货物、工程、服务三大类集采范围,省、市、县三级预算单位实行差异化限额标准;单项或批量金额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项目须公开招标。

核心提示:《山东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6年版)》自2026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6月30日;目录明确货物、工程、服务三大类集采范围,省、市、县三级预算单位实行差异化限额标准;单项或批量金额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项目须公开招标。

2026年7月1日起,《山东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6年版)》在全省范围内正式施行。该目录由山东省财政厅印发,是山东省落实政府采购制度改革、规范预算单位采购行为的重要制度文件,有效期至2029年6月30日,覆盖未来三个财政年度的政府集中采购活动。

新版目录从四个维度对山东省政府采购管理作出规范。一是明确政府集中采购目录范围,对必须纳入集中采购机构代理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类别进行清单式列示,各级预算单位须严格照单执行。二是调整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区分省、市、县三级预算单位,分别设定货物、服务和工程项目的采购限额,年度累计资金达到相应限额标准的必须依法实行政府采购。三是确定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明确全省统一的货物、服务项目公开招标门槛,达到标准的项目原则上应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四是强化政策执行要求,目录内项目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目录外且在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可由采购人自行选择采购代理机构。

此次调整的影响是系统性的。对预算单位而言,限额标准的分级设定要求其在编制年度预算时同步对照目录,避免化整为零规避集中采购;对集中采购机构而言,目录范围的清晰化有助于提前配置评审专家、场地和服务资源;对供应商而言,统一的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减少了因标准不透明导致的投标决策偏差,有利于营造更加稳定的预期。同时,三年有效期的设置也为市场各方预留了较长的政策适应期,降低了频繁调整带来的制度成本。

建议山东省各级预算单位尽快完成以下工作:对照新版目录梳理2026年下半年及2027年度采购计划,将目录内项目纳入集中采购预算;完善内部采购审批流程,确保限额标准以上项目依法履行政府采购程序;加强对采购人员的政策培训,重点关注分级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适用边界;供应商应及时关注山东省及各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采购公告,结合自身产品和服务范围提前准备投标材料。

适用主体:山东省各级预算单位、集中采购机构、社会采购代理机构、政府采购供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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