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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法时隔23年首次系统性修订:草案初审聚焦公平竞争与全过程管理

   2026-07-11 新华社、中国新闻周刊、新京报35
核心提示:政府采购法修订草案于2026年6月23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初次审议;草案由9章88条扩展至10章104条;扩大适用范围纳入小额零星采购;不再强调公开招标优先地位;构建以采购需求为引领的全过程管理机制;强化异常低价审查与隐性壁垒破除。

核心提示:政府采购法修订草案于2026年6月23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初次审议;草案由9章88条扩展至10章104条;扩大适用范围纳入小额零星采购;不再强调公开招标优先地位;构建以采购需求为引领的全过程管理机制;强化异常低价审查与隐性壁垒破除。

2026年6月23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修订草案)》进行初次审议。这是该法自2002年颁布以来时隔23年的首次系统性修订,标志着我国政府采购制度进入全面深化改革的新阶段。

据全国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委员郝鹏作说明时介绍,此次修订坚持问题导向、权责统一、稳中求进的原则。修订草案共10章104条,相比现行法的9章88条有了大幅扩充。修改的主要内容包括调整优化法律适用范围、强化政策功能作用、加强全过程管理、推动交易规则规范高效、完善公平竞争机制以及强化权力监督与制度反腐等六大方面。

在适用范围方面,修订草案作出了重要调整。针对实践中各方反映较多的现行法适用范围较窄、对使用预算资金的小额零星采购监管缺位的问题,草案将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且预算金额低于采购限额标准的零星分散采购纳入本法适用范围,按照简易采购制度执行,彻底解决了长期存在的监管空白。

在采购方式方面,草案不再强调公开招标的优先地位。现行法明确规定"公开招标应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此次修订草案提出:通过需求调查,市场竞争充分且能够确定采购标的详细规格和具体要求,无须与供应商协商谈判的,应当采用招标方式采购。同时,草案大幅扩展了竞争性谈判的适用情形,明确技术复杂的项目、需要供应商参与确定解决方案的项目均可采用竞争性谈判。中国人民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授王丛虎评价称,这一调整"不亚于一场观念革命"。

在公平竞争方面,草案第六条明确国家保障各类经营主体平等参与,严禁非法限制或阻挠供应商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的市场。草案还实质性废除了"不足三家必须废标"的刚性规则,规定重新采购后仍只有两家合格可正常评审,仅一家合格可审批转为单一来源,有助于遏制为凑足三家而出现的陪标现象。

在全过程管理方面,草案第七条规定政府采购项目按照预算、需求、采购、履约、验收等环节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肖北庚指出,将采购需求从预算编制到最终绩效考核真正贯穿法律全过程,是此次修订的重要亮点。草案还新增履约验收制度,明确采购人应组成验收小组进行履约验收,向社会公众提供公共服务的项目应公告验收结果。

中国财政科学研究院研究员王泽彩表示,此次政府采购法修改对于完善公共采购行业治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纵深推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具有重要意义。6月26日起,修订草案已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后续立法进程值得持续关注。

适用主体:政府采购采购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供应商、评标专家、财政监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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