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财政部、应急管理部联合印发《紧急采购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26〕12号);自2026年10月1日起施行;明确紧急采购适用范围与边界;采购人以自行组织为主;要求建立内部会商决策机制与全流程风险控制。
近日,财政部、应急管理部联合印发的《紧急采购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26〕12号)已正式施行,这是我国首部专门规范紧急采购行为的部门规章,标志着突发情况下"怎么买、谁来买、如何管"有了统一遵循。
《办法》明确,紧急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为有效应对严重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以及紧急国防、外交等其他不可抗力事件,在现有应急储备不足、经紧急调拨或支援后仍无法满足应急需要的紧急情况下,使用预算资金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在非紧急情况下依据应急预案事先开展的采购,仍适用《政府采购法》一般规定;工程招标的适用《招标投标法》。
从行业影响看,《办法》坚持"科学合理、响应及时、保障有力、规范高效、厉行节约"原则,一方面为采购人开通了高效采购通道,另一方面通过内部会商决策机制、过程风险处置和替代方案、年度向财政部门报送紧急采购项目情况等安排,防止紧急采购被滥用为规避法定程序的工具。主管预算单位按年度报送的制度设计,也为事后监督提供了抓手。
对采购人而言,建议尽快完成三项工作:一是修订本单位应急预案中的采购章节,明确紧急采购的触发条件、决策权限和留痕要求;二是建立紧急采购供应商储备库和协议供货渠道,做到"平时有备、急时不乱";三是规范紧急采购档案管理,完整保存采购必要性论证、成交过程和履约验收资料,以备财政部门事后核查。
适用主体: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采购代理机构、应急物资供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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