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陕西省财政厅10月23日就《陕西省政府采购电子卖场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11月7日;办法依据财库〔2026〕8号指导意见制定;明确省级统建、全省共享共用;规范限额标准以下小额多频次采购行为。
10月23日,陕西省财政厅发布公告,就《陕西省政府采购电子卖场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26年11月7日。这是财政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推进地方政府采购电子卖场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财库〔2026〕8号)发布后,又一个启动电子卖场制度修订的省份,反映出地方电子卖场规范化建设正在提速。
征求意见稿共六类条款,明确了电子卖场的定位与适用范围:电子卖场是指采购人通过直购、议价、竞价、询价、电子反拍、框架协议合同授予等简易采购程序,实现小额通用类货物、服务电子化采购业务全流程的服务平台。其适用范围包括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通过电子卖场实施的采购限额标准以下采购活动,以及供应商及商品入驻、运行交易、合同履约、监督管理等相关行为。在交易范围上,电子卖场主要用于集中采购目录以内产品框架协议采购第二阶段的交易;对目录外的货物类小额零星采购提供服务,但不强制采购人必须通过电子卖场实施。
在平台架构方面,征求意见稿提出建立全省统一的电子卖场平台,由省财政厅统一建设和运行维护,实现"省级统建、省域共享,规则统一、数据同源,集中管理、规范高效"。这一表述与财库〔2026〕8号文关于"产品可溯、数据可查、价格可比、责任可究"的管理要求一脉相承。此前贵州、广东等省份已陆续出台或修订本地区电子卖场管理制度,陕西的加入表明8号文的落地正在从部委要求转化为各省的具体制度安排。
对供应商而言,省域统一平台意味着一个账号、一套规则即可覆盖全省业务,跨区域参与的制度成本明显下降。对采购人而言,办法强调权责清晰、公开透明、高效简便、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小额采购的合规边界将更加明确。
实操建议:一是相关供应商应关注征求意见稿原文,在11月7日前通过信函或电子邮件(sx_zfcgglc@126.com)反馈意见,特别是商品入驻条件、价格监测和违约处理等条款;二是采购人应对照征求意见稿梳理本单位限额标准以下采购的现行做法,提前做好与全省统一平台对接的准备;三是同类省份的电子卖场管理规则趋同是大势所趋,跨省经营的供应商可同步跟踪财库〔2026〕8号文在其他省份的落地节奏。
适用主体:各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采购单位、电子卖场入驻供应商、第三方运营服务机构
官方链接:点击查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