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招标投标法修订草案今天首次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招标投标立法工作。现行招标投标法自2000年施行以来,在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保证项目质量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招标投标领域面临招标投标过程透明度不高、所有制歧视等市场壁垒依然存在等突出问题,有必要对现行法作出针对性修改完善。
修订草案共6章79条。为完善监管措施,防治招标投标领域腐败,修订草案压紧压实评标专家、评标专家库组建单位、评标委员会成员责任。从职业道德、专业知识、实践经验等方面进一步提高评标专家条件,要求评标专家库组建单位建立专家遴选、考核评价、动态调整、清退出库等日常管理机制;规定评标委员会成员实行回避制度,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并终身负责。
修订草案强化信息公开,防止“暗箱操作”,增加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按规定发布招标计划,并公开中标结果、定标方式以及确定中标人的主要理由等信息;明确招标投标资料应当保存至少15年;对定标过程实行全过程记录和可追溯管理作出规定。
修订草案设置了更为严格的法律责任,加大处罚力度。将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违规转让中标项目等违法行为的罚款标准由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提高至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十以下,并对有关责任人员增设一定年限直至终身禁业的资格罚,提高违法成本,形成有力震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