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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等两部委明确电子卖场功能定位:目录内产品严控入口,目录外不得强制线上采购

   2026-07-12 财政部国库司、中国政府采购网163
核心提示:财政部、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印发财库〔2026〕8号文,首次从财政资金绩效管理和市场价格监管两个维度对电子卖场进行系统性顶层设计;明确电子卖场主要用于集中采购目录以内货物类框架协议第二阶段交易;目录外小额零星采购仅作可选渠道,不得强制线上采购;同步发布《政府采购电子卖场产品分类指导标准(2026年版)》,建立四级分类体系。

核心提示:财政部、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印发财库〔2026〕8号文,首次从财政资金绩效管理和市场价格监管两个维度对电子卖场进行系统性顶层设计;明确电子卖场主要用于集中采购目录以内货物类框架协议第二阶段交易;目录外小额零星采购仅作可选渠道,不得强制线上采购;同步发布《政府采购电子卖场产品分类指导标准(2026年版)》,建立四级分类体系。

2026年5月15日,财政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印发《关于推进地方政府采购电子卖场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财库〔2026〕8号),并于5月29日通过财政部国库司官网公开发布。这是我国首次针对政府采购电子卖场出台的全国性系统性顶层设计文件,标志着电子卖场从"野蛮生长"迈入"规范发展"新阶段。

《意见》首次明确了电子卖场的功能定位:电子卖场主要用于集中采购目录以内货物类产品框架协议采购第二阶段的交易;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为目录以外货物类产品的小额零星采购提供服务,但不得强制要求采购人通过电子卖场采购。这意味着,目录内产品严格按政府采购法律制度执行,实现源头控价、全程可溯;目录外的小额零星货物,电子卖场仅作为可选而非必选的服务渠道,不得设置品牌、规模、地域、所有制形式等歧视性门槛,允许采购人线下比价采购。这一规定从根本上厘清了电子卖场边界,杜绝了盲目扩围越位。

在价格监管方面,《意见》要求各省级财政部门会同本级市场监管部门,指导电子卖场管理者探索建立和完善产品参考价形成机制,参考价一般不高于近一段时期的市场销售均价。同时,配套发布的《政府采购电子卖场产品分类指导标准(2026年版)》将电子卖场产品进行四级分类,包括12个一级分类、45个二级分类、130个三级分类和244个四级分类,与《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有效衔接,为跨区域互联互通和信息共享奠定基础。

对采购人而言,需要重点把握以下变化:一是目录内产品必须严格执行框架协议采购规则,不得绕过法定程序;二是目录外小额零星采购可自主选择线上或线下渠道,但须保留比价记录;三是电子卖场产品须为市场上销售的"货架产品",不得是政府采购专供产品,确保价格可比性。建议采购单位尽快组织学习财库8号文,修订内部采购操作规范,并配合财政部门做好电子卖场供应商资质核查与产品目录清理工作。

适用主体:各级财政部门、政府采购中心、集中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人单位、电子卖场运营服务商、政府采购供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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