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政府采购法修订草案首次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草案共10章104条,新增"推动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立法宗旨;修法聚焦破除地方保护、完善公平竞争机制、强化采购政策功能;系实施20余年来的首次系统性修订。
2026年7月,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了政府采购法修订草案,标志着这部规范政府采购行为的基础性法律正式进入立法审议程序。现行政府采购法自2003年实施以来已逾20年,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原有制度安排已难以完全适应政府采购改革发展的现实需要,此次修法可谓一次体系化的制度变革。
修订草案共10章104条,第一条立法宗旨新增了"推动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表述。中央财经大学教授曹富国指出,新增"推动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意味着政府采购法不仅要管好"怎么花钱",更要承担破除地方保护、行业壁垒的制度功能;"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则将政府采购定位为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制度杠杆,超越了单纯的采购管理范畴。
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授于安认为,政府采购市场作为公共市场,是全国统一大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本次修法并非局部的小修小补,而是适应新形势新要求的体系化制度变革。修订草案着力完善公平竞争机制,从立法源头杜绝歧视性条款,为要素自由流动和市场公平竞争提供法治保障。
在具体制度设计上,修订草案强化了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将绿色低碳、科技创新、扶持中小企业等国家战略要求嵌入采购制度,使政府采购从"花钱买东西"升级为服务国家发展大局的制度工具。此外,草案对采购程序、合同管理、争议解决等环节也进行了系统性完善,旨在提升采购效率、规范采购行为、保障各方合法权益。
适用主体:各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招标评审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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