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政府采购法实施23年来首次系统性修订;修订草案共10章104条;采购方式由"以公开招标为主"转向"以公开竞争为主";首次将支持科技创新、促进绿色低碳写入法律;公开征求意见截至2026年7月25日。
政府采购制度是公共财政管理的重要内容,也是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关键一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近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这是该法实施23年来首次系统性大修。作为公共资源配置的重要手段,政府采购领域的规则调整备受瞩目。
修订草案共10章104条,其中将"推动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写入立法宗旨,为超3.3万亿元的政府采购市场划定全新的制度框架。修订草案明确,采购方式将从以"公开招标"为主,转向以"公开竞争"为主,打破长期形成的"逢采必招、唯招标论"的固化路径。修订草案不再将公开招标列为法定优先采购模式,而是统一确立公开竞争为竞争机制首选,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框架协议、合作创新采购等各类采购方式均为平等并列可选的采购工具。
修订草案的另一个亮点是拓展了法律适用范围,明确不仅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项目适用政府采购法,集中采购目录以外、只要使用预算资金以合同方式获取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采购活动,也统一纳入政府采购法的适用范畴。同时,国有企业采购将在符合特定条件的前提下,纳入政府采购法的调整范围,让"花政府钱"的行为进一步得到规范。
竞争机制也更加公平。修订草案以破除政府采购隐性壁垒为重点,确立公开竞争原则,禁止差别歧视待遇,治理低价无序竞争。修订草案还增设了"政府采购数字化"专章,推动全流程电子化交易与穿透式监管,以技术手段压缩权力寻租空间。首次将支持科技创新、促进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等内容写入法律,用政府订单降低企业的创新试错成本。
本次修订对采购人、供应商、评审专家等各方都将产生深远影响。采购人自主权将进一步提升但责任链条拉长;供应商面对更加公平透明的市场环境,但违法违规成本也会大幅提高;评审专家则需严格遵循"优质优价"原则。目前修订草案已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进行初次审议,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6年7月25日,建议相关市场主体积极反馈意见,提前做好合规应对准备。
适用主体: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货物/工程/服务)、评审专家、采购人、国有企业采购部门、行业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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