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国家发展改革委等8部门于2026年7月17日联合印发《招标投标领域信用管理暂行办法》(2026年第44号令),自2027年1月1日起施行;办法首次在全国层面建立招标投标公共信用信息目录制度,明确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评标专家四类主体信用约束;严禁地方自行开展招标投标领域信用评价,从源头破解信用评价“碎片化”与地方保护;信用中国网站将集中公示相关公共信用信息,实现“应归尽归、共享共用”。
2026年7月17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农业农村部、商务部、国家铁路局等8部门联合发布《招标投标领域信用管理暂行办法》(2026年第44号令)。该办法是招标投标领域首部全国统一的信用管理规章,将于2027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旨在加强和规范招标投标领域信用管理,维护公平竞争、诚实守信的市场秩序,服务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
办法围绕公共信用信息全链条管理作出系统安排。在目录管理上,明确招标投标领域公共信用信息的范围、具体类别和全国统一数据规范,统一信用信息认定标准;在归集共享上,要求推动公共信用信息“应归尽归、共享共用”;在集中公示上,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公示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信用信息,通过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网站公示评标专家被取消评标资格的行政处罚信息;在查询应用上,规定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在委托代理机构、选聘评标专家、开展评标、确定中标人等环节必须查询公共信用信息,并依法对失信主体采取惩戒措施;在申诉处理上,建立统一申诉渠道,明确申诉处理时限,保障市场主体合法权益。
办法聚焦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评标专家四类参与主体,逐项明确信用约束情形。对招标代理机构,办法将其信用状况作为招标人择优选择的重要参考;对存在泄露交易涉密信息、串通投标、向评标专家行贿、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等7类严重失信信息的代理机构,禁止委托其开展代理业务。对评标专家,依法被取消评标资格的行政处罚信息将通过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网站公示。对投标人,办法明确不得将不同区域、所有制形式、规模等差异化得分,或业绩、市场占有率等不能反映企业信用状况的信息纳入信用评价范围,防止通过信用评价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
从行业影响看,办法首次以部门规章形式明确“地方不得自行开展招标投标领域信用评价”,直接针对近年来部分地区以信用评价为名设置地方保护、市场分割的突出问题。这一规定将有效消除信用评价“碎片化”现象,为全国经营主体提供统一、透明、可预期的信用规则。同时,办法将公共信用评价结果与招标投标活动深度融合,有助于实现“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精准化治理,但也要求市场主体更加注重合规经营和信用维护,避免因失信记录丧失投标资格或被禁止从事代理业务。
对招标人而言,建议在办法实施前完成内部代理机构选聘、评标专家管理、中标人确定等流程的信用查询机制改造;对投标人,应定期核查自身在信用中国、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平台的信用记录,及时修复失信信息;对招标代理机构,需重点排查是否存在泄露保密信息、违规收费、串通投标等高风险行为,完善内控制度;对评标专家,应严格遵守评标纪律,避免因违法违规行为被行政处罚并公示。此外,各地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和行政监督部门需提前对接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确保2027年1月1日查询应用机制平稳落地。
适用主体: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评标专家、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行政监督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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