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财政部、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推进地方政府采购电子卖场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财库〔2026〕8号);明确电子卖场"产品可溯、数据可查、价格可比、责任可究"四大管理目标;规范供应商及产品准入条件,禁止设置品牌、地域、所有制等歧视性门槛;要求上架产品须为市场"货架产品"并具备商品条码(GB12904)。
2026年7月,财政部、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印发《关于推进地方政府采购电子卖场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财库〔2026〕8号,以下简称《意见》),这是继《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110号)后,国家层面针对政府采购电子卖场出台的首部系统性指导文件,标志着电子卖场管理从"各自摸索"进入"统一规范"新阶段。
《意见》以贯彻落实中央深改委审议通过的《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方案》为总纲,紧扣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要求,提出电子卖场"产品可溯、数据可查、价格可比、责任可究"四大管理目标,围绕功能定位、主体权责、准入规范、交易规则、价格监测、监督管理六大板块作出系统性制度安排。其中,明确电子卖场"主要用于集中采购目录以内货物类产品框架协议采购第二阶段的交易",同时可为目录以外货物的小额零星采购提供服务,但不得强制采购人通过电子卖场采购。各省级财政部门统筹推进本地区电子卖场建设,电子卖场管理者负责制定服务协议、完善参考价形成机制。
在供应商和产品准入方面,《意见》划出多条"禁止红线":不得设置或变相设置品牌、规模、行业、地域、所有制形式、股权结构、投资者国别等门槛条件,不得对供应商实施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上架产品必须是市场上已有销售的"货架产品",原则上应具备符合国标GB12904的商品条码,明确禁止"专供政府采购"产品上架。无法生成参考价的产品原则上不得上架销售——这一条款从源头遏制了"政府采购特供价"乱象,为价格透明奠定制度基础。
《意见》对招采供应链上下游均产生深远影响。对电子卖场运营方而言,需要尽快升级平台功能,实现商品条码自动核验、参考价动态生成、交易数据全程留痕。对供应商而言,"货架产品+商品条码"的准入标准提高了参与门槛,定制化、非标"专供"模式将不可持续,倒逼企业向标准化、品牌化方向转型。对采购人而言,电子卖场交易更加透明规范,价格比较有据可依,但小额零星采购的灵活性可能受到一定约束。
建议供应商尽快梳理在各地电子卖场上架的产品清单,对不符合"货架产品"和条码要求的产品主动下架或完成标准化改造;代理机构应关注各省电子卖场配套实施细则出台节奏,及时调整服务方案;采购人需熟悉电子卖场新品目、新规则,在合规框架内高效完成小额采购。
适用主体:政府采购供应商、集中采购机构、电子卖场运营方、招标代理机构、各级采购人
官方链接:点击查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