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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出台政府采购异常低价管理细则:不得以价格原因随意废标

   2026-08-28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2026年8月16日发布34
核心提示: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印发异常低价管理细则,细化财库〔2026〕2号文执行规则;明确采购人不得以价格原因随意废标;采购人可提高审查阈值但不得超过65%;触发审查后中标供应商原则上不得安排预付款,须实行分期考核分期验收。

核心提示: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印发异常低价管理细则,细化财库〔2026〕2号文执行规则;明确采购人不得以价格原因随意废标;采购人可提高审查阈值但不得超过65%;触发审查后中标供应商原则上不得安排预付款,须实行分期考核分期验收。

2026年8月16日,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正式印发政府采购异常低价管理细则,对财政部《关于推动解决政府采购异常低价问题的通知》(财库〔2026〕2号)的地方执行层面作出系统部署。细则从审查程序启动、履约验收强化、废标行为约束三个维度构建闭环管理机制,填补了异常低价审查"启动后怎么办"的操作空白。

在审查程序方面,细则要求自治区各政府采购当事人严格执行异常低价审查程序。对于符合财库〔2026〕2号文启动条件的投标报价,评审小组应立即启动审查,要求供应商在规定时限内现场举证成本构成。细则同时赋予采购人一定的自主调权空间——采购人可以提高启动异常低价审查的数值标准,但不得超过"65%"的上限,并应当说明调整理由。对于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给予价格扣除的供应商,是否启动审查应以价格扣除之前的报价进行计算,避免因政策性扣除误触发审查程序。

在履约验收方面,细则提出了"原则上不安排预付款"的刚性约束。对于报价触发异常低价审查后仍中标成交的供应商,采购人要重点关注其履约承诺与实际履约情况,原则上不得安排预付款,防止财政资金浪费风险。对可以分期实施的采购项目,实行分期考核、分期验收、分期支付,支付资金进度严格与履约进度和验收情况挂钩。供应商中标后无正当理由拒不签订合同的依法予以处理,不履行合同或未按约定履行导致验收不合格的依法追究违约责任。

最具突破性的规定在于"不得以价格原因随意废标"。细则明确,对于报价触发异常低价审查程序后经评审委员会认真审查仍然中标成交的供应商,采购人不得再以异常低价进行废标,更不得以报价低等原因向财政部门申请或自行更换、顺延其他供应商。对于报价未触发审查程序的,采购人和评审委员会不得以报价低为由要求供应商提供书面说明或证明材料,更不得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或中标后废标。这一规定直指实践中长期存在的"低价即废标"惯性思维,从制度层面杜绝采购人以价格为由随意否定合法投标结果。

适用主体:各级政府采购当事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评审专家、投标供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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