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财政部、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印发《关于推进地方政府采购电子卖场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财库〔2026〕8号);明确电子卖场功能定位,规范供应商和产品准入,禁止设置差别歧视条件;强化价格管理,建立参考价形成机制,运用大数据和人工智能技术监测价格;推动电子卖场互联互通,实现全国产品、价格等信息共享。
2026年5月15日,财政部、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印发《关于推进地方政府采购电子卖场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财库〔2026〕8号),并于6月1日通过中国政府采购网正式发布。该文件旨在贯彻落实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的《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方案》有关部署,加强对政府采购电子卖场的监督管理,提升财政资金使用规范化水平,促进电子卖场高质量发展。
文件从多个维度对电子卖场建设运行作出规范。在功能定位上,电子卖场主要用于集中采购目录以内货物类产品框架协议采购第二阶段的交易;可根据实际情况为目录以外货物类产品的小额零星采购提供服务,但不得强制要求采购人通过电子卖场采购。在供应商和产品准入方面,对目录以外产品,不得设置或变相设置品牌、规模、行业、地域、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股权结构、投资者国别等门槛条件;上架产品应当是市场上已有销售的"货架产品",原则上应具备符合国标GB12904的商品条码,无法生成参考价的产品原则上不得上架销售。在交易规则上,对目录以内产品要严格执行框架协议采购有关规定,科学设定最高限价和淘汰率;对目录以外产品达到一定金额的应运用电子反拍、网上竞价等竞争性方式实施采购。
在价格管理和监管方面,文件要求建立和完善产品参考价形成机制,参考价一般不高于近一段时期的市场销售均价。省级财政部门要会同市场监管部门督促电子卖场管理者,通过商品条码管理、价格监测、接受价格虚高举报等举措,运用大数据分析、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加强价格日常监测,并定期组织对参考价、产品价格进行巡检。价格高于参考价且拒不降低的,将按协议约定作下架处理。此外,文件还提出推动电子卖场信息共享,原则上以省为单位建设,地市级以下不新建电子卖场;推动数字证书互认,打通与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衔接,提升小额零星采购支付时效。
对采购人和供应商而言,应及时对照新规调整行为。采购人要落实主体责任,严把价格和质量关,在满足采购需求的前提下按照厉行节约原则实施采购,能从其他渠道以更低价格采购的应依法选择。供应商要确保上架产品具备商品条码、市场销售数据等合规条件,不得以专供政府采购产品上架。同时,各方应关注电子卖场与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的衔接,以及数字证书互认带来的流程变化,提前做好系统对接准备。
适用主体:各级财政部门、集中采购机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电子卖场运营方、政府采购供应商、采购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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