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修订草案)》将限额标准以下采购纳入法律适用范围;明确采购人须建立健全政府采购内部控制制度;实行“决策—执行—监督”三位一体管理;限额以下项目适用简易采购程序;重点破解“小标大招”“量身定做”“一托了之”等分散采购乱象。
2026年8月19日,广东省财政厅转载中国财经报文章《限额以下采购如何补齐内控短板》,聚焦正在审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修订草案)》对限额以下采购内控管理的新要求。文章指出,修订草案在立法层面首次压实采购人建立健全政府采购内部控制制度的主体责任,并将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且限额标准以下的采购项目纳入法律适用范围,填补长期存在的监管空白。
修订草案对限额以下采购作出两项关键制度安排。一是将“财政性资金”修改为“预算资金”,扩大法律适用边界,确保所有使用预算资金的采购活动均受法律约束;二是明确未达到限额标准的分散采购项目适用简易采购程序,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另行制定。这意味着过去由采购人完全自主决定采购方式、信息发布渠道、评审标准的小额分散采购,将被纳入统一的简易程序规范,减少“自主采购”异化为“随意采购”的空间。
从监管逻辑看,修订草案推动采购人构建“决策—执行—监督”三位一体的采购管理体系。采购人需以“分事行权、分岗设权、分级授权”为原则,实现需求制定与内部审批、文件准备与复核、合同签订与验收、验收与保管等岗位相互分离。同时,采购活动须接受财政部门监督检查、审计机关审计监督以及监察机关监察,形成“事前预防、事中控制、事后评价”的全过程监督格局。对于实操中常见的“小标大招”“量身定做”“一托了之”等乱象,新规通过主体责任、监督责任、相关方责任的协同发力加以纠治。
对采购人而言,应尽快对照修订草案要求完善内控制度。重点包括:建立经济活动风险定期评估机制,明确采购相关岗位职责权限;发挥财务、内审、纪检监察等机构职能,形成内部监督合力;依据《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评价办法》开展自我评价并编制评价报告;加强采购从业人员培训,提升其对政策法规和专业知识的掌握程度。财政部门则应强化对所属预算单位限额以下项目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确保内控要求落地见效。
适用主体:各级预算单位、采购人、财政部门、集中采购机构、采购代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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