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在政府采购中实施本国产品标准及相关政策的通知》;明确本国产品须在中国境内生产且境内生产组件成本占比达标;政府采购活动中给予本国产品相对于非本国产品20%的价格评审优惠;政策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5年内分类推进并设置3至5年过渡期。
2026年9月2日,温宿县人民政府网站公开发布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政府采购中实施本国产品标准及相关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标志着政府采购本国产品标准体系进入落地实施阶段。《通知》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旨在构建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政府采购市场,保障各类经营主体平等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通知》明确,政府采购中的本国产品标准是指产品在中国境内生产,且产品的中国境内生产组件成本占比达到规定比例;对特定产品,还要求其关键组件、关键工序在中国境内生产或完成。该标准适用于政府采购货物项目和服务项目中涉及的货物。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给予本国产品相对于非本国产品20%的价格评审优惠,体现对境内实体经济的支持。同时,《通知》强调,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另有规定的,按照相关条约、协定执行。
《通知》提出,自施行之日起5年内,财政部将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在充分征求内外资企业、行业协会商会等意见的基础上,分类施策、稳妥推进,分产品确定境内生产组件成本占比要求及关键组件、关键工序要求,并根据行业发展情况设置3至5年过渡期,逐步建立本国产品标准体系和动态调整机制。在分产品具体要求实施前,符合在中国境内生产要求的产品视同本国产品。这一安排既强化政策导向,又为企业预留调整空间,避免“一刀切”。
对供应商和采购人而言,应重点关注三方面:一是及时跟踪财政部及各行业主管部门后续发布的分产品标准细则,评估自身产品是否满足视同本国产品条件;二是在投标报价和评审策略中,准确把握20%价格评审优惠的适用边界,避免误读;三是外资企业、合资企业及关键零部件进口企业应提前梳理供应链布局,利用过渡期完成境内生产比例优化,确保在政府采购市场中保持竞争力。
适用主体: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采购人、货物制造商、供应商、财政部门、招标代理机构、行业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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