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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发布电子卖场高质量发展指导意见:全国统一标准倒逼平台合规重塑

   2026-09-05 财政部、市场监管总局84
核心提示:财库〔2026〕8号文明确电子卖场功能定位与各方权责;上架产品须为具备国标条码的"货架产品",无参考价商品原则上不得上架;全国统一四级标准化类目体系落地,地方新增分类须向财政部备案;推动省级电子卖场互联互通,地市级以下原则上不新建卖场。

核心提示:财库〔2026〕8号文明确电子卖场功能定位与各方权责;上架产品须为具备国标条码的"货架产品",无参考价商品原则上不得上架;全国统一四级标准化类目体系落地,地方新增分类须向财政部备案;推动省级电子卖场互联互通,地市级以下原则上不新建卖场。

2026年5月15日,财政部、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印发《关于推进地方政府采购电子卖场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财库〔2026〕8号),这是近年来针对政府采购电子卖场最系统、最全面的顶层制度设计,标志着全国电子卖场从"野蛮生长"进入"合规重塑"新阶段。

《意见》首先明确了电子卖场的功能边界:主要用于集中采购目录以内货物类产品框架协议采购第二阶段的交易;可为目录以外小额零星采购提供服务,但不得强制要求采购人通过电子卖场采购。这一规定厘清了电子卖场与框架协议采购的衔接关系,解决了长期以来二者功能重叠、边界模糊的实操难题。

在供应商和产品准入方面,《意见》提出硬性要求:上架产品应当是市场上已有销售的"货架产品",原则上须具备符合国标GB12904的商品条码,无法生成参考价的产品原则上不得上架。同时严禁设置品牌、规模、行业、地域、所有制形式等歧视性门槛。在交易规则上,目录内产品严格执行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目录外产品达到一定金额须运用电子反拍、网上竞价等竞争性方式。

值得关注的是,《意见》配套发布了2026版全国统一政府采购商品分类标准,搭建起四级标准化类目体系,与国家政府采购品目目录全面衔接。地方如需新增商品分类,必须向财政部履行备案手续,这意味着各地自行搭建的非标分类体系将被彻底清理。安徽省财政厅已率先响应,要求"徽采云"平台在2026年11月1日前全面迁移至新网超,旧网超停止运行。

在价格管理方面,《意见》要求完善产品参考价形成机制,参考价一般不高于近一段时期市场销售均价,既要防止财政资金浪费,也要避免价格过低影响供应商积极性。各省级财政部门须会同市场监管部门运用大数据分析、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加强日常价格监测。

《意见》还提出推动电子卖场互联互通:原则上以省为单位建设,地市级以下不新建电子卖场;落实全国统一数据规范,实现产品和价格信息全国共享;推动与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衔接,提升小额零星采购支付时效。

适用主体:各级财政部门、集中采购机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电子卖场供应商、采购人、第三方运维服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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