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财政部、应急管理部联合印发《紧急采购管理暂行办法》,自2026年10月1日起施行;明确紧急采购适用范围与排除情形;优先竞争性方式并允许简化资格审查;追加采购上限30%、预付款鼓励提至40%以上;采购资料保存至少15年。
近日,财政部、应急管理部联合印发《紧急采购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26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作为我国应急采购制度体系的首部专门规章,《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对紧急采购的适用范围、采购方式、实施程序、资金支付、档案管理及监督责任作出系统规范,填补了突发事件情形下政府采购规则的制度空白。
《办法》明确,紧急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为应对严重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以及紧急国防、外交等其他不可抗力事件,在现有应急储备不足、经紧急调拨或支援后仍无法满足需要时,使用预算资金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值得注意的是,预先开展的应急物资储备采购不属于紧急采购,仍适用政府采购一般规定。在实施机制上,《办法》原则上优先采用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等竞争性方式;时间极紧、市场供给受限时允许直接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项目改用非招标方式的,可由采购人自行确定、无需财政部门审批;供应商可凭书面承诺替代部分证明材料,即便仅剩1至2家合格供应商,采购活动亦可继续推进。
从行业影响看,《办法》在"提效率"与"守合规"之间划出了清晰边界:一方面,紧急采购结果原则上应在成交确定后10个工作日内公告,无法及时发布的最迟在应急处置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鼓励优先采购中小企业、绿色低碳、科技创新产品,可使用简式书面合同,应急阶段追加采购金额原则上不超过原合同的30%。另一方面,《办法》鼓励预付款比例提高至40%以上以保障供应商资金周转,同时要求采购资料自采购结束起至少保存15年,采购人每年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项目情况,财政部门会同应急管理部门开展监督检查,对虚假材料谋标、恶意串通、收受贿赂等行为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这意味着"紧急"不等于"免监督",供应商在应急订单中的合规义务反而更加刚性。
对供应商而言,实操层面建议把握三点:一是关注采购人依托电子化系统开设的紧急采购专栏,提前完善企业资质、产能、物流等基础信息,争取纳入应急供应商信息库;二是参与紧急采购时应审慎评估供货能力,凭书面承诺替代证明材料虽便利,但虚假承诺将面临移送处理;三是把握追加采购与预付款条款,在应急订单谈判中主动约定40%以上预付款比例,缓解垫资压力,同时留存履约全过程资料以应对事后检查与15年档案追溯要求。
适用主体: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货物工程服务供应商、中小企业、应急物资生产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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