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紧急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已于2026年10月1日起施行;明确紧急采购定义与适用边界;预付款鼓励提高至40%以上;追加采购金额原则上不超原合同30%;成交结果10个工作日内公告;采购资料保存至少15年。
财政部、应急管理部联合印发的《紧急采购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26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时值施行首旬,各采购人、代理机构和供应商正面临新规落地后的首个实务磨合期,其中资金支付与合同履约环节的多项量化要求尤为值得企业关注。
《办法》共二十九条,系统规范了紧急采购的适用范围、采购方式、实施程序、资金支付、档案管理及监督责任。办法明确,紧急采购仅适用于应对严重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及紧急国防、外交等不可抗力事件,且在应急储备不足、紧急调拨支援后仍无法满足需要的情形;事先开展的应急物资储备采购不适用本办法。采购方式上,原则上优先采用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等竞争性方式,时间极紧、市场供给受限时可允许直接采购;公开招标数额以上项目改用非招标方式的,由采购人自行确定、无需财政部门审批。
从资金与履约保障角度看,《办法》释放出明显的护企信号:鼓励将预付款比例提高至40%以上,加快供应商资金周转;应急阶段可在原合同基础上追加采购,但追加金额原则上不超过原合同金额的30%,这为供需双方划定了清晰的数量红线。同时,采购结果原则上应在成交确定后10个工作日内公告,紧急情况无法及时发布的,最迟须在应急处置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公告;采购资料自采购结束起至少保存15年,采购人每年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紧急采购项目情况。
对供应商而言,建议重点关注三点:一是响应紧急采购时应按要求提供书面承诺等简化资格材料,但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恶意串通等行为将被依法移送处理,合规底线不可突破;二是签订简式书面合同后,应主动跟踪追加采购的金额上限,防范超额部分的结算风险;三是用好40%以上预付款政策改善现金流,同时保留供货、验收全流程凭证以应对15年档案追溯要求。对采购人而言,应尽快建立内部会商决策机制和风险处置预案,依托电子化系统开设紧急采购专栏,确保新规要求落地见效。
适用主体: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参与紧急采购的供应商、金融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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