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财政部6月22日发布通知对46家美国企业实施政府采购限制;这是落实《外商投资法》反制条款的具体行动;采购人不得采购相关企业生产的产品;已采购的项目需评估并稳妥处理;体现"对等开放、平等保护"原则。
2026年6月22日,财政部正式发布通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经国务院批准,决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对46家美国企业采取相关措施。通知明确,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不得采购46家美国企业(不包括在华美资企业)生产的产品、使用其提供的服务或租赁其提供的设备。这是继此前多轮外资限制名单发布之后,财政部在政府采购领域采取的最新一次定向反制措施。
从法律依据来看,本次限制措施严格遵循"对等开放"原则。我国《外商投资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国家对外国投资者的投资不实行征收;在特殊情况下,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外国投资者的投资实行征收,并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同时,《政府采购法》第十条明确"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并配套出台了2026年1月1日施行的本国产品标准及相关政策。此次对46家美企实施采购限制,正是对"对等开放、平等保护"原则的精准运用,回应了近年来部分西方国家在政府采购领域对中国企业的歧视性做法。
从制度设计看,本次限制措施具有三个显著特点。第一,精准性,限制对象限定为46家特定的美国企业,并未采取"一刀切"式的全面禁止,最大程度降低了对正常经贸往来的影响。第二,区别性,明确将"在华美资企业"排除在限制范围之外,体现了对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的合理保护。第三,可操作性,通知对"采购"进行了广义界定,包括产品、服务和设备三个维度,避免企业通过改变供应形态规避限制。
对于政府采购实务的影响,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第一,采购人需要立即开展采购项目梳理,对正在执行和即将开标的项目进行供应商背景核查,建立"限制名单"比对机制。第二,代理机构需要在采购文件编制、资格审查、评审打分等环节增加相关合规审查程序,避免违规情形发生。第三,供应商需要重新审视产品供应链,确保所投产品、设备、技术的最终来源不涉及限制名单所列企业。第四,信息化系统需要同步升级,将限制名单纳入供应商库管理和投标文件比对功能,实现自动化合规筛查。
从长远来看,本次限制措施是我国政府采购制度"工具箱"日益丰富的体现。在坚持扩大开放、吸引外资的大方向下,政府采购已经形成了"鼓励本国产品—扶持中小企业—支持绿色创新—维护国家安全"的多层次政策体系。各类市场主体应充分认识到政府采购政策的复合属性,既要把握发展机遇,也要严守合规底线。
适用主体: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政府采购供应商、行政事业单位采购部门、外贸进出口企业、合规咨询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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