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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法修订草案明确:小额采购项目原则上全部预留给中小企业

   2026-07-02 新华社、全国人大常委会、政府采购法修订草案(2026年6月260
核心提示:政府采购法修订草案首次以法律形式明确小额采购项目预留机制:200万元以下货物和服务采购、400万元以下工程采购,原则上全部面向中小企业;超过限额的采购项目预留预算总额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修订草案将"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纳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法定条款,为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提供制度保障。

核心提示:政府采购法修订草案首次以法律形式明确小额采购项目预留机制:200万元以下货物和服务采购、400万元以下工程采购,原则上全部面向中小企业;超过限额的采购项目预留预算总额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修订草案将"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纳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法定条款,为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提供制度保障。

2026年6月23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修订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6月26日起,修订草案正式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7月25日。这是政府采购法自2003年施行以来首次系统性修订,其中关于支持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的制度安排尤为引人关注。

修订草案在总则部分新增了"促进中小企业发展"作为政府采购政策功能的法定表述,将此前通过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实施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上升为法律层面的制度安排。最具突破性的条款是:小额采购项目——即20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原则上应当全部预留给中小企业。对于超过上述限额的采购项目,修订草案延续并强化了预留份额制度,要求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此外,修订草案还要求采购人不得以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股权结构、经营年限、经营规模、财务指标等不合理条件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

这一修订方向具有深远的制度意义。我国政府采购市场规模已超过3万亿元,是中小企业拓展市场、稳定经营的重要渠道。然而,长期以来中小企业在政府采购中面临"门槛高、融资难、回款慢"等突出困难。有的采购人明里暗里设置不合理门槛,有的采购文件以"经营年限不低于三年""注册资本不低于500万元"等条件变相排斥中小企业。此次修法将中小企业预留份额制度法定化,意味着这些隐性壁垒将面临明确的法律约束。三部门今年6月联合启动的2026年政府采购领域"四类"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也明确将采购人设置差别歧视条款列为重点整治对象,与修法方向形成呼应。

对于广大中小企业供应商而言,建议密切关注政府采购法修订进程,重点做好以下准备:一是及时在政府采购网完成供应商注册和信息维护,确保资质材料齐全有效;二是关注所在省市财政部门发布的政府采购意向公开信息,主动对接适合自身条件的采购项目;三是强化内部合规管理,避免因提供虚假材料、围标串标等行为面临法律风险;四是充分利用政府采购合同融资("政采贷")等政策工具缓解资金压力。对于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而言,应提前梳理现行采购文件中的供应商资格条件,排查是否存在排斥中小企业的隐性条款,确保在修法完成后能够平稳过渡。

适用主体:中小企业供应商、采购人(各级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采购代理机构、政府采购监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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