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财政部公布2026年度立法工作安排,修改《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正式纳入年度立法计划;此举系对《政府采购法》修订草案初审后的配套立法跟进;同时推进《预算法》修改、《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修改等财税法律修订;标志着政府采购领域"两法一例"制度体系进入全面重塑期。
财政部近期公布2026年度立法工作安排,"修改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正式列入今年的研究起草工作计划。这是继2026年6月23日《政府采购法》修订草案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初次审议后,政府采购领域又一项具有深远影响的立法动作,意味着政府采购法律体系正从"主干法修订"向"配套法规同步更新"全面推进。
根据财政部公布的立法安排,2026年将重点推进三项财税领域法律、行政法规的研究起草工作:一是《预算法》的修改,二是《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修改,三是《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修改。三项立法各有侧重——《预算法》修改事关国家财政资金管理根基,《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修改旨在强化财经纪律执行,而《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修改则将直接影响全国每年数万亿元政府采购活动的具体操作规则。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现行版本于2015年3月1日起施行,至今已运行超过11年。随着政府采购市场规模的持续扩大(2025年全国政府采购规模超过4万亿元)以及《政府采购法》的全面修订,现行实施条例中大量条款已与上位法修订方向、市场实践需求出现脱节。特别是在采购需求管理、评审专家制度、电子化采购规则、质疑投诉处理时限等方面,亟需通过条例修订予以细化明确。
对招采行业从业者而言,此次实施条例修订的启动具有多重实操意义。首先,采购代理机构和供应商应密切关注条例修订草案的起草进展,提前评估对现有业务流程的影响;其次,条例修订通常会配套出台一系列规范性文件,涉及采购文件编制、评审标准设定、合同履约验收等关键环节的操作规范将可能发生变化;再次,建议各采购人单位和招标代理机构对现行依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制定的内部管理制度进行梳理,为后续制度调整做好预判和准备。财政部同时明确,将推进第十五批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预计将清理一批与修订后法律不相适应的旧规。
适用主体: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招标代理机构、政府采购供应商、采购人单位、财政部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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