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时隔23年政府采购法迎来首次系统性修订,草案由9章88条扩展至10章104条;新增全过程绩效管理制度,将采购需求从预算编制到履约验收贯穿法律全过程;废除"不足三家必须废标"刚性规则,扩大竞争性谈判适用情形;单独设立评审专家专条,引入罚款及终身禁入等处罚措施。
2026年6月26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修订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7月25日。这是这部事关3万亿元政府采购市场的基础性法律时隔23年首次系统性修订。三天前,该草案已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初次审议。修订草案由现行法的9章88条扩展至10章104条,在立法宗旨、适用范围、采购方式、监督管理等方面均有重大调整。
此次修订的核心亮点之一,是新增了全过程绩效管理制度。草案第七条规定,政府采购项目按照预算、需求、采购、履约、验收等环节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肖北庚指出,将采购需求从预算编制到最终绩效考核真正贯穿法律全过程,是此次修订的重要突破。长期以来,政府采购领域存在"重采购、轻验收"的突出问题,草案第六十条为此新增履约验收制度,明确采购人应按照内部控制要求组成验收小组,根据合同约定的标准、时限进行验收并书面确认。对于向社会公众提供公共服务的项目,采购人还须向社会公告验收结果。
在采购方式方面,修订草案做出了一项被专家称为"不亚于一场观念革命"的重大调整——不再强调公开招标的优先地位。现行政府采购法明确规定"公开招标应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导致实践中形成"逢采必招"的惯性。中国人民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授王丛虎表示,对于一些技术复杂、需求难以一次性说清的项目,公开招标的刚性程序反而可能抑制有效竞争。草案据此提出,通过需求调查且市场竞争充分的货物、工程和服务方采用招标方式,同时大幅扩展竞争性谈判的适用情形,允许技术复杂项目、需供应商参与确定解决方案的项目采用竞争性谈判。
草案对围标串标等长期顽疾也祭出了实质性对策。针对实践中"不足三家必须废标"规则催生的陪标现象,草案第三十八条规定,重新开展采购后仍只有两家合格的,可正常评审;仅一家合格的,可审批转为单一来源采购。针对恶性低价竞争,草案第四十一条赋予评审委员会"一票否决权"——供应商报价明显低于最高限价或其他有效报价且可能影响履约的,评审委员会应当认定其投标无效。同时,草案单独设立评审专家专条,建立全国、省级两级专家库动态清退机制,配套第九十一条规定违法评审可处终身禁止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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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响分析与行业解读
此次政府采购法修订回应了近年来财政部门和中央层面对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促进公平竞争等决策导向,修订幅度之大、涉及面之广,在政府采购立法史上实属罕见。全过程绩效管理的引入,意味着政府采购将从"程序合规"导向转向"绩效结果"导向,采购人将面临更严格的需求论证和验收考核责任。对于广大供应商而言,隐性壁垒条款的清理——如将特定品牌作为技术参数、设置与采购需求无关的荣誉认证加分项等——有望为中小企业创造更公平的竞争环境。据财政部最新数据,2024年全国政府采购规模达33750.43亿元,修订后的法律将为这一庞大市场提供更加科学、透明、高效的运行规则。
适用主体:各级预算单位、采购代理机构、政府采购供应商、评审专家、财政部门监管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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