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广西印发桂财采〔2026〕115号文,在中国(广西)自贸试验区复制推广政府采购领域制度型开放改革试点;覆盖南宁、钦州港、崇左三大片区;重点推进采购预算、需求、程序、信息公开、电子化、争议解决、信用管理、档案管理等八大领域改革;鼓励中英双语发布采购公告,禁止设置所有制、国别、地域等歧视性门槛。
2026年8月5日,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印发《关于做好广西全面对接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推进高水平制度型开放政府采购领域改革试点措施复制推广工作的通知》(桂财采〔2026〕115号),标志着国务院自贸区全面对接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试点中的政府采购改革措施,在广西自贸试验区进入全面复制推广阶段。
根据通知,改革试点覆盖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南宁、钦州港、崇左片区内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以及提供公共服务的相关国有企业等采购主体。采购范围包括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以及"建设—运营—移交"合同、公共工程特许合同等项目。改革措施涉及采购预算、采购需求、竞争范围、采购程序、信息公开、电子化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争议解决、信用管理和档案管理等多个方面,形成政府采购全周期制度框架。
本次改革的核心亮点在于"制度型开放"。在信息公开方面,广西鼓励采购人及代理机构以中英双语发布采购公告,并依申请向未中标供应商书面告知未中标原因;在公平竞争方面,明确禁止以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股权结构、规模、成立年限、所在地、投资者国别、产品品牌等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在交易成本方面,鼓励免收或减收投标(响应)保证金,并向中小企业按规定比例预留采购份额;在争议解决方面,统一延长供应商质疑期限,设置独立投诉审查部门,鼓励采购人与供应商通过磋商化解争议。
对供应商而言,广西此项改革意味着更开放、透明、可预期的政府采购市场环境。境内外供应商可借助中英双语公告和全流程电子化交易降低参与门槛,中小企业则可依托预留份额和保证金减免政策获得更多市场机会。建议供应商重点关注广西自贸试验区采购公告,提前完善电子采购平台注册与CA认证,同时在投标文件中准确声明企业划型信息,以充分享受政策红利。
适用主体:自贸试验区采购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境内外货物服务供应商、工程建设企业、中小企业、提供公共服务的国有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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