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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启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试点:新申报表10月1日起试行,政采供应商须关注衔接

   2026-10-27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28
核心提示:广东省税务局发布2026年第1号公告;自2026年10月1日起在部分增值税纳税人中开展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试点;启用修订后的《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试行)》;试点纳税人首个申报期需按规定结转上期期末余额;增值税法施行后申报体系进入落地阶段。

核心提示:广东省税务局发布2026年第1号公告;自2026年10月1日起在部分增值税纳税人中开展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试点;启用修订后的《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试行)》;试点纳税人首个申报期需按规定结转上期期末余额;增值税法施行后申报体系进入落地阶段。

2026年9月28日,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发布《关于开展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试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26年第1号),明确自2026年10月1日起,在广东省(不含深圳)的部分增值税纳税人中开展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试点,具体试点范围由广东省税务局确定。该公告自2026年10月1日起施行。

公告的核心内容是启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部署修订的《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试行)》,新表体系包括申报表封面、业务信息表、主表,以及本期销售情况明细表(含未开具发票销售、扣除项目、简易计税明细)、本期进项情况明细表(含加计抵减明细)、附加税费情况表(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分别适用)和减免税申报明细表。税务机关将根据试点纳税人填写的业务信息表提供申报表简化定制服务。试点纳税人办理首个申报期申报时,应将上期期末余额按规定结转至新表对应栏次。

此次试点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施行后申报征管体系重塑的重要一步,标志着增值税从"法条落地"进入"申报落地"阶段。对参与政府采购的供应商而言,销售明细的精细化(未开具发票、扣除项目、简易计税分列)意味着开票、扣税、免税事项的申报口径更严格,历史填报惯性需要及时调整。

实操建议:一是试点纳税人应按主管税务机关安排使用新表申报,并借助税务机关"一对一"辅导资源熟悉填报规则;二是申报遇重大疑难业务或系统功能问题,应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并反馈;三是非试点纳税人可提前研读新表结构,对照自身业务梳理简易计税、加计抵减、减免税等事项的归集口径,为后续全面推广做好准备。

适用主体: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政府采购供应商、财税服务机构、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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