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5号于2026年8月27日发布、9月1日施行,2026年1月1日至8月31日期间已发生未处理的涉税事项可追溯适用;采用"正面清单6类+负面清单4类"统一非应税交易进项抵扣口径;作为被保险人取得保险赔付、接受捐赠、未履约违约金、无偿提供服务、转让自身应税交易产生的应收账款债权、不与销售挂钩的财政补贴,进项可正常抵扣;有偿转让股权、股息红利、货物期货交易等4类必须进项转出;同时废止财税〔2007〕127号第一条。
财政部、税务总局于2026年8月27日联合发布《关于明确非应税交易等增值税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5号),自2026年9月1日起施行。公告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施行后长期存在的实务争议——哪些"不征增值税"的业务其对应进项税额仍可抵扣、哪些必须转出——给出了全国统一的清单化判断口径。其中特别明确,2026年1月1日至8月31日期间已发生、尚未处理的涉税事项,可按本公告执行,这一追溯条款直接影响到大量企业当前正在进行的账务处理与汇算工作。
公告第一条以正面清单形式列明6类不属于"不得抵扣非应税交易"的情形,对应进项税额可以按规定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是作为被保险人获得保险赔付;二是接受货币性资产或非货币性资产捐赠;三是因合同未履行且未发生应税交易而取得违约金等收入;四是无偿提供服务(不含无偿转让金融商品);五是转让因自身发生应税交易取得的与之相关的应收账款等债权(不含有价证券);六是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取得、且与其销售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不直接挂钩的财政补贴。核心逻辑是:收入本身虽不征收增值税,但企业为经营该业务发生的采购,其进项可以正常抵扣,无需做进项转出。
公告第二条以负面清单形式列明4类属于"不得抵扣非应税交易"的情形,对应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必须转出:一是销售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不属于增值税法第四条在境内发生应税交易所列情形的(即境外销售);二是有偿转让股权(不含有价证券);三是持有股权取得的股息红利和持有股份公司普通股取得的股息红利;四是货物期货交易(不含实物交割环节)。此外,公告还同步明确了若干配套规则:增值税扣税凭证中的农产品销售发票,指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而开具的普通发票;技工学校、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的免税范围包括经省级及以上人社部门批准成立及其他依规设立的院校;免税的"第一道门票收入"不包括场馆内部特定区域举办特展、专场演出、临时活动收取的门票;资产重组接收方再转让涉及的金融商品,买入价以转让方买入价确定。
对招采和供应链链条上的企业而言,这一公告有两处最需要立刻落地。其一是违约金的性质判断必须分清:合同未履行且未发生应税交易而取得的违约金属于不征税收入、进项可抵;而合同已履行后收取的违约金属于价外费用,要并入销售额计税。实务中长期存在混淆,25号公告把边界重新划清,财务与法务需要在合同条款设计阶段就做出区分,避免同一笔款项在两张凭证上被来回调整。其二是应收账款债权转让的定位:转让因自身应税交易产生的应收账款债权,进项可以正常抵扣,这与保理、供应链金融业务中的资产流转直接相关,参与政采贷、应收账款融资的企业应据此复核此前的进项转出处理是否正确。建议企业以9月1日为分界点做一次专项梳理:把2026年1月至8月已发生但未处理的保险赔付、捐赠、违约金、财政补贴类业务逐笔过筛,能按新规调整的及时调整;同时废止对财税〔2007〕127号第一条的引用,更新内部税务操作手册与采购合同模板中的涉税条款。
适用主体:政府采购供应商、中小企业、供应链服务企业、保理与融资机构、国有企业财务与法务部门、税务师事务所、代理记账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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