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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明确增值税优惠衔接: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免征延续至2027年底

   2026-10-25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56
核心提示: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10月12日发布;做好增值税法施行后优惠政策衔接;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10万元(季度30万元)以下免征增值税延续至2027年12月31日;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等免征;按次纳税起征点为每次(日)销售额1000元。

核心提示: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10月12日发布;做好增值税法施行后优惠政策衔接;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10万元(季度30万元)以下免征增值税延续至2027年12月31日;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等免征;按次纳税起征点为每次(日)销售额1000元。

10月12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2026年第10号公告(关于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有关政策),就《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的衔接事项作出安排,延续现行制度和做法。该公告适用于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的应税交易。

公告最受小微经营主体关注的内容是增值税起征点标准的延续:以一个月为计税期间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的,起征点为季度销售额30万元;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销售额1000元,一日内发生多次应税交易的按日适用。这意味着小规模纳税人在政策窗口期内可继续享受月销售额10万元(季度30万元)以下的免税待遇。公告同时明确,纳税人按规定以扣除相关价款后的余额计算销售额的,以扣除后的不含税余额适用起征点标准。

在免征增值税项目方面,公告逐项明确了自2026年1月1日起免征的范围,包括: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其中"从事农业生产"指直接从事植物种植、收割和动物饲养、捕捞,初级农产品范围按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9号附件《适用9%增值税税率货物范围注释》执行;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及相关技术培训,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等。需要特别提醒的是,纳税人销售外购的初级农产品,以及用外购农产品生产、加工的初级农产品,不属于"自产农产品"免税范围,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对招采供应链行业而言,该公告具有重要实务意义:食材配送企业多为向学校、机关食堂供货的经营主体,须严格区分自产农产品与外购农产品的税务处理,外购再销售的初级农产品不得套用免税政策;同时,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的免征政策延续,为大量小微食材供应商、个体配送户提供了明确的政策预期。

建议相关企业对照公告逐项梳理自身业务:一是核实自身计税期间对应的起征点标准,规范销售额核算口径;二是食材供应企业区分自产与外购农产品比例,准确适用免税或9%税率;三是已按简易计税或免税申报的企业留存进销台账备查,防范税务机关对"自产"认定的核查风险;四是关注2027年底政策到期后的衔接安排,提前做好定价与合同调整预案。

适用主体:小规模纳税人、食材配送企业、农产品生产销售企业、机关食堂供应商、个体工商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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