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境内单位代扣代缴自然人增值税管理办法》以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8号发布,自2026年11月1日起施行;境内自然人提供研发、软件、设计、咨询、广播影视制作、文化教育等六类服务,支付价款的境内单位为扣缴义务人;扣缴时须同时扣缴附加税费;2026年1月1日至10月31日过渡期内仍由自然人自行申报;平台内从业人员符合代办申报条件的不适用本办法。
近期,多地税务机关通过12366平台集中答复纳税人咨询,明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境内单位代扣代缴自然人增值税管理办法〉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8号)将于2026年11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是《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落地后的重要配套文件,直接影响企业与自然人之间的服务交易税务处理。
《办法》的核心内容有三点。一是明确扣缴范围:境内自然人提供研发服务、软件服务、设计服务、咨询服务、广播影视节目(作品)制作服务、文化服务等符合规定的应税交易,作为购买方支付价款的境内单位为扣缴义务人,应税交易具体范围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9号执行。二是明确过渡安排:2026年1月1日至10月31日期间,自然人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应税交易,仍由自然人按照《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自行申报纳税。三是明确平台例外:属于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的自然人,符合互联网平台企业代办申报相关规定的,由平台办理增值税代办申报,不适用本办法。
对招采供应链行业的影响值得高度关注。企业向个人设计师、咨询顾问、软件开发者、培训讲师等采购服务的场景非常普遍,11月1日后,付款单位从"代扣个税"扩展为"代扣增值税及附加",合规义务显著加重:扣缴义务人须按规定计算扣缴税款、按规定时限申报,自然人拒绝扣缴的应及时报告主管税务机关;自然人要求提供已扣缴税款和扣缴申报记录的,扣缴义务人应当提供。与个人顾问、灵活用工人员合作较多的咨询、设计类供应商,需要在合同条款、结算流程和发票链条上同步调整。
实操建议:一是立即梳理本企业向境内自然人采购六类服务的存量合同,识别11月1日生效后需履行扣缴义务的交易;二是在服务合同中明确税费承担方式与扣缴配合条款,避免结算争议;三是建立扣缴台账,保存合同、付款凭证、扣缴申报记录备查;四是使用灵活用工平台结算的,应核实平台是否具备合规代办申报资质,防范虚开发票和偷逃税连带风险。
适用主体:采购咨询、设计、软件、研发、培训等服务的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灵活用工平台、提供服务的自然人
官方链接:点击查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