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细化增值税法及实施条例落地操作;按次纳税起征点由每次500元提升至1000元;自然人出租不动产等6种情形参照按期纳税适用月销售额10万元起征点;小规模纳税人可灵活选择部分应税交易放弃免税开具专票;增值税法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2026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正式施行。为推动新法落地,国家税务总局配套制发了《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征管公告》),就起征点标准判定、税收优惠政策适用等征管事项进一步明确,细化操作要求。
《征管公告》中最引人注目的调整是按次纳税起征点标准的变化。自2026年起,按次纳税起征点由每次(日)销售额500元正式提升至1000元,且一日内发生多次应税交易的统一按日适用该标准。按次纳税的核心适用群体是偶尔发生增值税应税交易的个人,这类纳税人不以经营为主要目的,税源分散且交易偶发性强。此前,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免征增值税等优惠政策并未覆盖按次纳税人,此次调整精准直击小额零星交易主体的税负痛点,体现了税收公平原则。
同时,《征管公告》明确自然人发生出租不动产、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等6种具有持续经营特征的特定情形,不再适用按次纳税1000元起征点,而是参照按期纳税直接适用月销售额10万元起征点标准。这一安排既保障了偶发交易个人的税收利益,又防止了具有经营性质的交易通过按次纳税规避合理税负。
在办税便利方面,《征管公告》明确自然人发生应税交易达到起征点的,不论是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还是由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均视为办理了申报纳税,大幅减轻了自然人办税负担。按次纳税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申报纳税期限为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预留了充足时间。
在小规模纳税人优惠选择方面,《征管公告》延续了近年征管口径,明确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销售额未达到起征点标准的,可以选择全部或部分应税交易放弃免税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这为政府采购供应商等需要开具专票的小规模纳税人提供了实操便利,特别是在参与政采项目时,如需向采购方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进项抵扣,可选择部分交易放弃免税开票,兼顾了免税优惠和业务需求。
适用主体:小规模纳税人、自然人纳税人、劳务派遣企业、政府采购供应商、个体工商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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